最新消息

申請使用國道舉辦體育活動,將按里程計時收費


      鑑於各團體申請使用國道舉辦活動,將影響大眾使用國道之權益,高速公路局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依體育活動辦理時間及範圍,按里程計時收費,並於107年5月18日公告正式實施。
      為鼓勵民眾運動精神,提升運動風氣,高速公路局原即依「申請使用國道舉辦體育活動管理要點」規定,開放團體機關申請於國道辦理具國際性、公益性,且為非營利性質之體育活動,欲申請使用國道辦理體育活動者,至少於預定活動日期三個月前,以書面向高速公路局轄區養護工程分局提出活動申請,路段須選擇有良好之平行替代道路,時段則規定於非尖峰時段,且各分局所轄同一國道路線以一年核准一次為限,以儘量降低對交通之衝擊。惟為避免申請單位使用時間過長,影響國道交通時間過久,此次再檢討修改該要點增列收費規定,依使用道路里程及時間計算,採里程計時收費。
      依高速公路局新修訂之「申請使用國道舉辦體育活動管理要點」規定,申請國道使用體育活動場地使用費用為單向12小時以內,以每小時每公里1,200元計算;超過12小時者採3倍計費,即每小時每公里3,600元計算;里程採管制範圍交流道間之主線里程,未滿1公里則採四捨五入計算。
(註:「申請使用國道舉辦體育活動管理要點」詳附件)

聯絡單位:
交通管理組組長:卓明君                 電話:02-2909-6141#2301
交通管理組科長:楊進彦                 電話:02-2909-6141#2311

上架日期    :107-05-18
資料維護單位  :秘書室公關研考科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107-05-29       
本頁點閱瀏覽次數:2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