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高速公路兩側禁止設置樹立廣告之範圍,除左列路段為路權邊界外50公尺以內地區外,以路權邊界外200公尺以內地區為限: (一) 銜接國際機場之高速公路,自機場銜接處起3公里內之路段。 (二) 與地方道路銜接之交流道路段。 (三) 與省道或縣道立體交會之高速公路路段。 (四) 毗鄰工業區之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