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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哪些路段可以開放路肩?
經查高速公路路肩主要係提供有特殊狀況之車輛暫停或救護車、警車、公務車於執行公務或救援時使用,惟為疏導交通,本局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訂定「國道主線實施開放路肩作業規定」:「當路段持續發生主線平均車速低於60km/hr之重現性壅塞時,且利用匝道儀控等其他交通控制手段已無法獲得有效改善」,本局將研議實施時段性路肩開放,增加道路容量。
問題2.開放路肩速限如何訂定?
依據「公路路線設計規範」,高速公路速限大於80公里者,車道寬度應為3.5至3.75公尺,惟高速公路外側路肩寬度原則為3公尺,基於行車安全,高公局綜合考量路肩使用車種限制、路肩寬度及主線行車速率,訂定路肩速限以60公里為原則之規定。
問題3.開放路肩類型為何?相關規定是?
依據112年8月份「國道主線實施開放路肩作業規定」,開放路肩類型共2種:
1.開放路肩終點銜接出口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開放路肩起點標誌為「路肩通行起點/限小型車」,行駛路肩車輛得變換車道,終點上游500m處(得視現場條件調整設置位置)設置「路肩限行小車/禁止變換車道」,該標誌後行駛路肩車輛限往出口車流行駛,得變換至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駛出,不得變換至主線、爬坡道或輔助車道;非往出口小車須於「路肩限行小車/禁止變換車道」標誌前駛離路肩。
2.開放路肩終點銜接輔助車道、一般車道或地方道路(如國道端點),開放路肩起點標誌為「路肩通行起點/限小型車」,行駛路肩車輛得變換車道,終點設置「路肩通行/終點」標誌。
問題4.行駛路肩注意事項為何?
行駛路肩車輛應依現場標誌及「國道主線實施開放路肩作業規定」行駛,另若行駛於開放通行且得變換車道之路肩路段,變換至路肩、減速車道或主線車道,或於加減速車道及路肩通行起點/終點間變換車道,均須先顯示方向燈,告示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減少事故發生機率,以維高速公路整體行車秩序與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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