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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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重大貨車超載未逾10%免予舉發說明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3款規定,「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近日坊間謠傳109年2月1日起載重大貨車過磅無寬容值,將依過磅車輛之定量限重為標準一事,高速公路局特此澄清,係屬誤傳訊息。相關法規並未修正取消「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而未發生危害交通安全、秩序,得免予舉發」之規定(如附圖)。
惟為考量用路人行車安全及道路服務品質,高速公路局呼籲載重大貨車駕駛人仍應依車輛之核定重量載運貨物,並遵循標誌、標線、號誌指示進行過磅作業。高速公路沿線並已加強宣導「載重大貨車勿超載行駛」相關訊息,請用路人多加配合。

聯絡單位:高速公路局
交通管理組組長:卓明君    電話:02-29096141#2301
交通管理組科長:楊進彥    電話:02-29096141#2311
 
 
新聞網址:https://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93&p=15099
列印時間:113-4-20 下午 01:26:00
上架日期 108-11-22
資料維護單位:秘書室公關研考科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0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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