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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贈送財物給同仁之親屬,是否視為同仁本人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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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贈送財物給同仁之親屬,是否視為同仁本人收受?

依照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6點規定,下列情形推定為公務員受贈財物:

(一)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二)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新聞網址:https://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2933&p=3503
列印時間:113-4-19 上午 09:33:27
上架日期 107-02-12
資料維護單位:政風室廉政科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07-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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