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高速公路車道使用規定為何?
- 有關高速公路車道行駛規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已明確規範;主要依據「不同車種及車速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旨在建立良好行車秩序並增進行車安全。
- 依前揭規定,大型車輛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 在交通壅塞時,因行車速率較低,小型車得不受前揭車道使用規定限制,行駛於各車道。
問題二: 高速公路各車道之行駛車種及行車速率之限制為何?
- 外側車道:專供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小型車行駛。
- 內側車道:供小型車超車使用,另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
- 其他車道:可供時速80公里以上、最高速限以下小型車行駛。另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小型車可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車。
問題三: 車輛行駛於高速公路,未依規定使用車道之罰則為何?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相關罰則如下:
-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以外之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 行駛高、快速公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 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4,500元以下罰鍰。
問題四: 針對車道使用規定部分,有何宣導作為?
為配合本案之執行,本局已配合辦理各項宣導措施及相關交通工程改善,具體執行成果如下:
- 於兩兩交流道入口下游中央分隔帶內側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告示牌。
- 運用本局現有資訊可變標誌(CMS)及服務區資訊顯示板加強宣導。
- 製作宣導布條於本路跨越橋、服務區懸掛。布條宣導用語如下:
(1)「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
(2)「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3)「大型車及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
(4)「違規佔用內側車道最高罰6000-12000元」
(5)「內側車道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6)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 製作宣導路燈旗、海報、貼紙。
- 強化本局主題網站。
- 透過報紙、電台等大眾傳播媒體發佈新聞稿。
- 與警察廣播電台連線進行宣導。
- 印發「高速公路安全駕駛手冊」
問題五: 高速公路路肩使用規定及罰則為何?
- 鑑於近年高速公路發生多起違規使用路肩造成嚴重事故案件,高速公路局特再次宣導違規使用路肩之嚴重性,並呼籲用路人依規定行駛。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2條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除於規定之停車處外,不得在路肩及路肩外、中央分隔帶、隧道內或交流道停車。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等特殊狀況嚴重影響行車安全時,得在路肩暫停,並應顯示危險警告燈,視線清晰時,應即恢復行駛。」。
- 高速公路路肩係提供有特殊狀況之車輛暫停及救護車、警車、公務車於執行公務或救援時使用。另由於路肩寬度較一般車道窄,車輛若違規佔用、行駛或利用其超車,除延誤救災及事故處理時效外,更易造成事故(如:衝撞暫停在路肩之車輛,擦撞路側護欄...等)。
-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行駛高快速公路違規行駛路肩,小型車部分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大型車部分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