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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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緊急狀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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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輛故障處理
1. 遇有車輛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先啟亮方向燈,將車輛逐漸滑離車道停在路肩上,再啟亮危險警告燈,並在車輛後方50~10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警示後方來車。
2. 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應依規定啟亮危險警告燈及於車輛後方10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外,應即通知警方協助處理。
3. 待援期間,車上所有人員都應下車至車輛下游之護欄外或安全處所(路側無護欄,則於故障車輛下游適當處)待援,並『面向車道』以隨時警戒後方來車。利用路邊緊急電話或手機撥打1968,向本局交控中心請求救援服務。
4. 待援期間,若有國道公路警察局之巡邏警車經過(紅斑馬),亦可在確保環境安全無虞的情況下請求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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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事故處理
● 交通事故之通報
高速公路上若發生交通事故,可利用路邊緊急電話或手機撥打1968,向本局交控中心請求協助,或利用1968App警政報案功能求援。

●交通事故處理
1. 輕微交通事故:
(1) 肇因單純無人受傷或死亡, 且車輛毀損輕微(尚能行駛)之交通事故,應先將各車之四個車輪或車角,以噴漆、蠟筆或堅硬物在地上標繪定位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肩不妨礙交通處所並啟亮危險警告燈,於車後方約10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並報告警察機關。
(2)若當事人自行和解者,得不報告警察機關。

2. 一般交通事故:
為處理人員蒐證、調查之需,應保留現場,立即報警處理,在警方人員未到達現場前應先啟亮危險警告燈,並在車輛後方約100公尺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以免阻礙交通及再次發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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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險物品車輛事故之緊急應變
用路人若於高速公路上發現運送危險物品車輛(如油罐車)有洩漏或燃燒的狀況時,請儘速通報相關單位。
● 通報方式
1.利用路邊緊急電話或手機撥打1968,向本局交控中心請求協助。

2.撥110或119通報地區警察局或消防隊。
3.撥0800-000-123通報警察廣播電台,該電台將會轉知相關單位。
● 通報內容
1.地點(國道路線、里程、方向)。
2.車型、車號及車輛所屬公司。
3.事故情形(翻覆、洩漏或燃燒)。
4.儘可能通報危險物品標示牌上之危險物品名稱、聯合國物質編號、緊急聯絡電話。

完成通報後,切勿停留現場觀看,若交通仍可通行,應儘速駛離現場,若交通已受阻,應遵從現場救災人員指揮疏散或改道行駛,以避免危及個人生命安全及妨礙救災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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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送危險物品車輛辨別方式
載運危險物品車輛之左右兩側均噴繪有公司名稱及懸掛或黏貼有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後方亦黏貼有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危險物品標示牌上標明有危險物品名稱、聯合國物質編號及緊急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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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隧道內緊急應變
隧道為一封閉性空間,一旦發生事故,極可能造成嚴重災害。故須特別重視行車安全及突發狀況的處理。

●緊急事件
隧道發生緊急事件,交控中心將會啟動應變計畫,用路人應依車道管制號誌、資訊可變標誌、隧道廣播之指示行駛。

●一般事故及車輛故障
1.儘量將車輛停於路邊每隔1400公尺設置之緊急停車彎或緊靠路側。
2.顯示危險警告燈,並於後方100公尺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
3.儘速利用路邊緊急電話通報相關單位處理。
4.待援時,車上所有人員都應下車至車輛下游之護欄外或安全處所(路側無護欄,則於故障車輛下游適當處)待援,並『面向車道』以隨時警戒後方來車,以免二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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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發生火災
1.車輛發生火災時應先將車輛靠邊停放,如情況許可,儘量使用自備滅火設備或隧道消防箱內設備滅火。
2.按消防箱上手動火警通報按鈕或利用最近的路邊緊急電話向交控中心通報。
3.車內人員全數下車儘速往逆行車方向撤離。
4.如交控中心透過廣播設備提供訊息時,請配合指示疏散。現場有警察或救援人員時,人員及車輛應遵從指揮撤離災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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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網址:https://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16&p=2236
列印時間:113-4-20 下午 02:17:31
上架日期 99-11-18
資料維護單位:交通管理組交通管理科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0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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