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國3大甲及後龍北向地磅站,試辦載重大貨車一次過磅


依規定載重大貨車行經高速公路地磅站應過磅。故載重大貨車行駛高速公路經過地磅站時,即使在前一個地磅站過磅結果未超載,仍需在行經下一個地磅站時,依規定駛離主線進站停車過磅,不僅增加未超載大貨車之旅行時間,亦增加該車輛進站停車過磅及起動駛回主線等油耗空污排放。有鑑於此,高速公路局訂於107年12月1日零時起於國道3號大甲及後龍北向地磅站試辦一次過磅計畫。
本次試辦一次過磅計畫,係針對安裝eTag之載重大貨車,須先於大甲北向地磅站完成過磅作業,且無超載狀況時,相關過磅資料將傳送至下游後龍北向地磅站,該車在合理時間內行經後龍地磅站時,仍需駛離主線前往地磅站,惟在地磅站引道內CMS(資訊可變標誌)將會顯示該車之車號(例如:「免過磅車輛 KEA-1234」),該車即可由大客車攔查車道或通過車道直接回到國道主線(如附圖),不須再進站停車過磅;如未於CMS看見免過磅車輛車號時,仍請依規定進站停車過磅。
高速公路局表示:預期本一次過磅試辦計畫可改善長途載重大貨車重複過磅之情形、提昇地磅站之運作效率,對於載重大貨車亦可節省時間、油耗,並減少空污排放。該局後續將觀察本次試辦計畫載重大貨車遵循一次過磅情況,並藉由資料蒐集及檢討分析,若成效良好將可擴大於國道其他路段實施。
此外,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第9款規定: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停車過磅。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2條第4項規定: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5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
因此,高速公路局呼籲載重大貨車駕駛人應依車輛之核定重量載運貨物,並遵循標誌、標線、號誌進行過磅作業,以免受罰。

聯絡單位:高速公路局
交通管理組組長:卓明君 電話:02-29096141#2301
交通管理組科長:楊進彥 電話:02-29096141#2311

上架日期    :107-11-27
資料維護單位  :秘書室公關研考科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10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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