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申報

檢送法務部修正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壹、 一般事項第九點規定(含修 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九日生效。


為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於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將成年年齡自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壹、一般事項第九點有關未成年子女為未滿二十歲者之規定,亦有配合修正之必要,爰修正之。

上架日期    :111-05-30
資料維護單位  :政風室廉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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