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申報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或其配偶開設之診所或事務所,其經營型態如係獨資或合夥,該獨資或合夥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暨相關申報疑義。


上架日期    :111-05-30
資料維護單位  :政風室廉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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