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迴避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揭露專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本局已設置專區於本局資訊/政府資訊公開專區/政府公開資訊項下,網址連結:https://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3301

上架日期    :111-03-01
資料維護單位  :政風室廉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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