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6年9月 Sep. 2017

 

 

工程用地協議價購

一、協議價購之依據及時機

(一) 協議價購之依據: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
(二) 協議價購之時機:實務作法,係在興辦事業計畫報奉目的事業計畫主管機關核定並將協議市價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並循程序簽奉核定後,再訂期召開。協議時,需地機關需先準備用地取得協議說明書(含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說明資料、協議價購契約書草案徵收補償說明參考資料)及協議價購土地歸戶清冊(含擬協議價購市價)以雙掛號先函送土地所有權人先行了解.........................(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