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利益衝突迴避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身分關係揭露


一、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該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二、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本法第14條第1項及但書第1款至第3款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 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上架日期    :109-02-20
資料維護單位  :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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