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工局工務組 楊瀅臻/撰稿及圖片提供
一、前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特訂定「環境影響評估法」,期藉此法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環境影響評估指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對環境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及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工作包括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審查、追蹤考核等程序,擬於後續小節進行介紹。
二、環境影響評估
本局(國工局)成立宗旨為辦理全國整體國道路網規劃及興建,擬訂開發計畫時,需先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進行認定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爰於規劃時應依「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若開發行為及前者審查結論係屬環評法第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9條所稱之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者,應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製作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環評法第11條)。通過審查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才得進行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流程詳圖1所示。
三、監督與追蹤
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環評法第17條)。為監督開發單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開發行為進行中及完成後使用時進行追蹤,並由主管機關監督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之執行情形,使開發行為不會造成環境重大影響或破壞。其作業架構詳圖2所示。
因本局承辦工程多為國道、省道或跨越二直轄縣(市)以上之道路,故環境影響評估監督主管機關為環保署。環保署督察總隊認定有執行現勘查核之必要時,一般會在預定現勘日前2~3日以傳真通知開發單位,如圖3所示,赴開發場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監督現勘」,進行環評書件及現地查核,檢視開發單位是否依環評承諾事項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如圖4所示。如督察總隊認有違法之虞,將函請開發單位意見陳述,陳述後仍確認違法,將移請相關審核單位進行審核,後依據「環境影響評估監督及裁處不法利得作業要點」進行裁處。環境影響評估監督現勘流程詳圖5所示。
四、環評制度修正方向
環保署刻正檢討現行環評制度,並規劃短、中、長程精進策略。茲彙整環保署「近期環境影響評估法規修正內容說明」簡報,摘錄涉及本局業務之修正重點如後:
1. |
短程:(已公告草案,並進入公聽會程序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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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正「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縮短一階環評程序,強化二階環評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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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定義興建、擴建;刪除以挖填土石方認定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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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新增涉環境保護事項,得以備查方式辦理;刪除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之1所稱開發許可」之規定。 |
2. |
中程: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環保署預計修正方向為「強化政策環評功能,引導各案開發」、「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明確規定資料補正及展延機制」、「檢討環評審查結論有效期限」、「修正環評追蹤監督機制」、「不法利得及罰鍰並行」等。 |
3. |
長程:增訂「社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落實社會環境影響評估。 |
五、結語
環評案件易於設計、施工或營運階段,因承辦人員(含主辦單位、技服廠商及承包商等)對相關法令認知不足、疏漏環境監測項目或未依環評承諾事項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等,被主管機關發現有違法情形,致使開發單位(主辦機關)遭受裁罰,爰建議承辦相關人員應於辦理相關業務前,檢視該案環評書件及相關法規,避免相關情事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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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環境影響評估流程 (資料來源: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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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監督追蹤之作業架構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https://www.epa.gov.tw/ct.asp?xItem=33360&ctNode=33331&mp=e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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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傳真單 (以「第二高速公路後續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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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3月21日環保署督察總隊監督現勘開發單位簡報 (以「國道1號五股至楊梅段拓寬工程可行性研究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說明書」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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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2月15日環保署督察總隊監督現勘現地勘查 (以「國道4號臺中環線豐原潭子段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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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膠布覆蓋工區,避免表土流失 (「增設校前路匝道工程」環保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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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養工區附近道路洗掃工作 (「增設校前路匝道工程」環保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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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 環境影響評估監督現勘流程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https://www.epa.gov.tw/ct.asp?xItem=33359&ctNode=33331&mp=e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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