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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類 別 營運服務面
問 題

有民眾反應原以為逾期繳交通行費一張罰50元工本費,但收到罰單是一天一張,似採連續罰,不知道相關罰則為何?對此高公局有何具體作法?

回 答
一、 關於ETC雙掛號催繳通知單50元工本費(作業處理費):
(一) 過去在計次收費階段,因每過1個收費站未繳費,即產生1筆欠費,因此考量減輕用路人通過數個收費站後,若有數站欠費時,會收到數張雙掛號補繳通知書並各加收50元作業費。是為改善此情形並且兼顧法務部公告之送達證書之版面欄位設計及用路人閱讀之清晰度(文號欄位需註明帳單編號,僅能容納16個),故每張雙掛號書面通知最多以16筆(站)欠費並以每半個月為周期欠費寄發。
(二) 計程後考量用路人已習慣每半個月出帳1次,及大小月份之每半月最多為15-16天,爰持續以半個月為周期寄發雙掛號書面通知並只收1筆50元作業費。
(三) 相較同屬使用規費之公有路邊停車費,依各縣市作業不同,有以1週之欠費為周期,寄發1張書面通知收取1筆50元工本費(如台北市),亦有以2週之欠費為周期,寄發1張書面通知收取1筆50元工本費(如新北市)。
二、 關於欠費罰單一天一罰:
(一)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道路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300元罰鍰。另依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規定,採計次收費之公路,依汽車行經收費站或收費區時,按次徵收之;採計程收費之公路,依汽車每日通行之累計里程,按日結算徵收之。
(二) 是以,國道計程收費以汽車每日通行之累計里程,按日結算為1筆通行費,並以每半個月為週期寄發繳費通知單,而每張繳費通知單最多載記15-16日(筆)之欠費;若雙掛號繳費通知單逾期補繳或未繳者,將逐日(筆)舉發每筆欠費罰鍰300元,並追繳通行費,例如倘1張繳費通知單有16筆欠費,即開罰16張300元罰單。
(三) 相較公有路邊停車費,若1天有數次在不同停車地點(位置)停車欠費,係逐次欠費逐次開1張300元罰單。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105-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