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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類 別 營運服務面
問 題

如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該如何繳納通行欠費?

回 答
以往用路人因欠繳國道通行費,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後,必須至行政執行署(轄管分署)或移送機關(高公局轄管分局)現場繳款,或透過郵政劃撥、郵寄匯(支)票、匯款等方式繳納,多所不便。高公局與行政執行署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推動多元繳款管道之便民措施,只要用路人通行欠費金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在繳納期限內持行政執行分署寄發印有條碼之傳繳通知書,即可至全國 5 大便利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OK 及美廉社)繳納,且用路人不需負擔手續費。惟若通行欠費金額逾 3 萬元,仍請至行政執行署(轄管分署)或移送機關(高公局轄管分局)現場繳款,或透過郵政劃撥、郵寄匯(支)票、匯款等方式繳納。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11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