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宣導】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設置全國「電子煙 回收桶」據點資訊

因應「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倘民眾持有電子煙將屬違法行為,為使民眾得以處理違法物品,並避免隨意棄置危害環境,前揭草案訂有一個月緩衝期,由國健署於各縣市設置「電子煙回收桶」,供民眾無具名自主投遞,回收作業自115年9月7日起至修正後條文施行滿1個月為止。
另全國「電子煙回收桶」據點共計431處,相關資訊業公告於國健署官網(首頁>健康主題>健康生活>菸害防制>電子煙防制專區查詢)
資料維護單位 :第二新建工程分局技術科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1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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