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應用Q&A

檔案應用Q&A

108-05-06

 

南分局檔案應用Q&A 檔案寶寶「阿凱將」告訴你

A:檔案開放應用係指依據檔案法第17條至第21條規定,民眾得向各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由受理機關提供應用之相關作業及程序,包括檔案應用申請、申請審核及回覆、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還卷等事項。

A:檔案應用服務相關法令為檔案法、檔案法施行細則、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等相關法令規定。

A:機關檔案之申請應用原則上應先填具申請書,經受理機關審核作業後,民眾依審核結果持通知書方得至受理機關應用檔案。國家檔案原則上採隨時申請隨時應用,民眾可直接至國家檔案閱覽場所申請應用;故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管理局管理之檔案,應向檔案管理局提出申請;其向各機關提出者,各機關應即移請檔案管理局辦理,並通知申請人。

 

A:為便利民眾了解全國檔案資訊,目前檔案局已建置「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網址:(https://near.archives.gov.tw),民眾可不受時間及地點限制,經由機關檔案目錄資訊單一查詢窗口,隨時上網查詢。

A:本分局依檔案法規定保存之檔案。

A:可透過檔案管理局之全國檔案目錄查詢網查詢(網址:https://near.archives.gov.tw)。

 

A:可線上申請或事先提出書面申請方式(親自送件或郵寄)。

A:可至本分局檔管人員索取,或逕由本分局網站「檔案應用文件下載」。

A:申請應用本分局檔案資料,應事先填寫檔案應用申請書(可至本分局或來信索取,亦可於本分局網路檔案應用專區下載),經申請核准者,應於約定日至本分局承辦之業務單位,出示審核通知函及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經承辦人確認身分,隨同至指定閱覽場所,簽具檔案應用簽收單後,提供檔案供申請人應用。

 

A:本分局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書後,原則自受理日起(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30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經通知申請人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本分局得敘明理由駁回申請。

A:申請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後,由本分局專人陪同進入指定之檔案閱覽處所。

1.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2.服務地址:70163台南市東區裕農路991號。
3.服務地點:本分局第一辦公室地下室檔案應用閱覽室。

 

1.閱覽、抄錄檔案,每2小時收取新臺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
2.製檔案,依本分局「檔案暨政府資訊公開複製閱覽收費標準表」所附標準表收費。
3.製檔案,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A: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應遵守本分局有關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違反者,依檔案法第26條規定停止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檔案應用規範)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1.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散已裝訂定完成之檔案。
3.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
1.有關國家機密者。
2.有關犯罪資料者。
3.有關工商秘密者。
4.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5.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6.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7.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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