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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檔案技術服務申請及作業須知」部分規定修正發布

114-08-07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之「電子檔案技術服務申請及作業須知」部分規定修正發布,即日生效

  本規定之修正,主要乃因應檔案管理局已於114年7月由新北市新莊舊址搬遷至新北市林口之國家檔案館,以及原檔管局「電子檔案保存實驗室」更名為「電子檔案技術服務室」,故更新規定中第3條「申請程序」等相關資訊。
  詳情可參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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