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 Sep. 2010

ETC報你知-執法拍照篇

 

◎高公局業務組呂理強/撰稿

因ETC車道架設有24小時全天候錄影及拍照系統,倘違規行駛該車道,即予錄攝存證,惟因國3及國5之收費票亭較國1為高,爰為利於執法取證,各國道收費站之ETC車道,其拍照點有所不同,如右示意圖。目前本局對於ETC違規,主要針對未申裝OBU車輛行駛ETC車道,及ETC通行費未遵期補繳二項違規掣單舉發,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舉發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時,未依標示指示過站繳費,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後者依同條例第27條第1項,舉發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台幣3,000元以上6,000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

惟時有非ETC車輛於近ETC票亭前,突然跨越雙白線變換車道或倒車至人工收費車道繳費,此危及行車安全行為,亦可另依條例第33條第1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雖事後車主僅接獲第33條第3項誤闖舉發單,並申訴未過ETC車道且繳竣通行費,然進入ETC車道票亭前雙白線區,即不可切換車道,倘遭執法拍照當已構成誤闖,該申訴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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