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置目的
眩光的產生會降低用路人的可視距離及影響視覺的舒適性,防眩板設置之目的即為用來降低對向來車前燈所產生眩光之影響,故在公路線形設計上,若無法採用自然防眩方式如保持較?寬之中央分隔帶或上、下線分離設計,一般均建議於道路中央混凝土隔欄頂上設置防眩板設施,其設置實景詳如下圖所示。
![]() |
二、修訂緣由
設置於道路中央之混凝土隔欄,其型式除位路工段或橋工段而有所不同外,位橋工段之護欄也須視該段雙向橋梁係完全分開或靠在一起而採用不同的型式。雙向靠在一起的橋梁其中央混凝土隔欄乃係分離設置(兩半邊式混凝土塊中間經成型填?板及填?劑聯結成整塊式),故佈設於該隔欄頂上之防眩板面係跨越中間連結處而座落在左、右兩半邊混凝土塊上,當雙向橋樑上、下振動幅度不同時將造成板面底部,基座螺栓鬆動情形,故原採底部切角方式處理(正方型3.0㎝×3.0㎝),經研討這樣的切角尺度恐無法滿足橋樑不同程度之振動,而對板面產生應力破壞,故改採旋轉安裝角度之方式來處理(面對行車方向逆時轉40°,可使板面完全座落在右半邊混凝土隔欄頂上,以克服上述橋樑振動引發之問題),並對佈設間距也一併配合調整修訂分析,以維持遮光校果。
三、分析說明
(一)、防眩板設置高度與駕駛人之眼高、車前燈高、車輛特性以及車輛之側向位置有關;若以大型車種之防眩為設計標準,則以駕駛人之眼高為235公分、車前燈高110公分,計算其高度應為距地面173公分,故防眩設施頂高與路面距離至少173公分;中央分隔帶如混凝土護欄高度為81公分,其高度不足以遮蔽對向來車燈光故該防眩設施之高度至少為(91±1)公分為宜。
(二)、車燈眩光於駕駛者視軸左右10°形成視覺眩光區(ZONE OF VISUAL GLARE)降低可視距離,20°形成閃爍眩光區(ZONE OF FLICKER GLARE)影響視覺的不舒適感。基於防眩設施之遮光效果及經濟性,故防眩板間距分析時,理論遮斷角(CUT-OFF ANGLE)通常採用視覺眩光區10°來計算。(詳如后附錄圖三)
(三)、防眩板的實際遮光角及佈設間距分析,其中防眩板寬度採22公分,理論遮光角採10°、安裝角度分別為10°及40°,而車輛光源至道路中心線以一車道寬考量,其分析模式、分析值及說明詳如附錄所示。
![]() |
四、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1.本文主要係對於防眩板跨設於橋工段分離式之混凝土隔欄頂上恐因橋樑上、下線不同振動,造成板面底部基座螺栓鬆動問題,並尋求該問題解決之對策與方案,經顧問公司及相關單位之多方評估後,改採旋轉安裝角度(面對行車方向逆時轉40°)方式處理,並對佈設間距作相對調整與分析(詳上述附錄說明),以維持遮光效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