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都市計畫樁位之認定處理
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在都市計畫樁位公告時,若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30天之期間內以書面向該管縣 (市) 政府申請複測;對複測結果仍有異議,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檢同複測結果向上一級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申請再複測,經再複測決定者不再受理申請複測。這是法令規定民眾救濟的途徑。另又規定「都市計畫樁位經公告確定後,原測釘單位如發現錯誤,應即予更正,若實地樁位更動或與地籍圖原分割結果有出入者,應重新辦理樁位公告,並通知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即都市計畫樁位測訂後,常因天然或人為的因素而移動,樁位管理機關於定期實地查對發現有錯誤時,應隨時依程序辦理更正。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如認為更正後之樁位有錯誤時,得於公告期間內,依規定申請複測、再複測。另外,民眾若認為樁位有錯誤時,除可以申請複測、再複測外,一般咸認尚能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若發生損害甚至可提起國家賠償,所以在辦理相關業務應慎重為之。
都市計畫樁位之認定影響土地使用屬性,進而影響民眾土地財產權,目前並無明確規範處理準則。惟都市計畫椿位測定與地籍分割同為公權力的象徵,為政府行政作業的結果,而政府行政最基本的就是應該具備誠信原則,並保護民眾對政府的信賴。所以對信賴政府提供之作業成果,據以依法取得土地權利及申辦後續開發行為的民眾,都應該優先給予保護,方符合信賴保護原則。同時,都市計畫樁位既依都市計畫圖說內容實地測定,應符合都市計畫規劃原意,了解與規劃內容之形狀是否相符,與臨接其他使用分區之位置是否相同等。
此外,也要考量現地發展情形,若已開發使用或正進行開發時,則在處理上應更具彈性與空間,尋求適當方案,使民眾財產權益與公共利益達到平衡與損失最小。避免一昧追求都市計畫樁與現地的吻合,造成民眾財產上的重大損失,如此,反而違反比例原則,因此,在實務上都市計畫樁位之認定,常有遷就地籍資料的情形。
伍、個案處理分析-以臺中生活圈4號道路工程臺中市太平路段為例
臺中生活圈4號道路工程經過臺中市潭子、北屯、太平、東區、大里及霧峰等行政區,原為路寬40公尺的都市計畫道路,因政策指示提昇為高架快速道路,並往南延伸至國道3號霧峰交流道。因速限提昇及高架道路新增上、下匝道之故,致原計畫道路路幅不足,須增加部分路段之道路寬度,該增加路寬之路段若係經都市計畫地區,就必須申辦都市計畫變更作業,將所經非道路用地部分(如住宅區、工業區等)變更為道路用地,臺中市太平區即是其一,故須申辦逕為變更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
在推動臺中生活圈道路工程的同時,地方政府在太平(新光地區)亦同步辦理區段徵收作業,就範圍內土地重新加以規劃、整理、興建必要公共設施後,將部分可建築用地由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即為抵價地,或公開標售予民間開發使用。為使兩項工程能夠相互配合,曾應區段徵收承辦單位要求,先行提供臺中生活圈道路工程規設圖檔供其參考。
臺中生活圈4號道路為都市計畫道路時,線形多為弧形,惟在提昇為高架道路後之規設圖檔與路權圖上,並未標示曲率半徑或將路權界樁加密成弧線,即應視為直線。其後據以辦理之都市計畫變更及樁位公告作業亦均以直線方式進行。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逕為變更案經發布實施後,前臺中縣政府(改制後為臺中市政府)隨即公告都市計畫樁位,並於期滿後邀集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樁位現地點交,再於函送樁位點交紀錄時,請轄區地政事務所據以辦理地籍逕為分割,完成法定程序。轄區地政事務所本應立即辦理地籍逕為分割作業,但卻因當時該地區都為未登記土地,並無地籍資料可供辦理地籍分割,致地政機關未能及時執行該項業務。而前臺中縣政府在區段徵收辦理地籍整理時,將臺中生活圈道路路權線視為弧線,並據以辦理地籍測量後,將土地分配結果清冊、分配結果圖等資料送交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因都市計畫變更當時礙於上述原因並未辦理地籍逕為分割作業,轄區地政事務所即以土地分配結果清冊辦理登記。
因台中生活圈4號道路工程係以直線進行施工,與太平區段徵收用地之地籍線(弧線)不符,造成經地籍線凹側部分為施工越界,而經地籍線凸側部分則有多餘的工程用地。經核計與區段徵收登記土地面積有誤差之土地筆數共計54筆,其中私有土地共11筆(含領回抵價地2筆;標售取得9筆),公有土地共43筆(含道路用地23筆;未標售配餘地16筆;文中小用地2筆;國產局領回2筆)。
因臺中生活圈4號道路工程已在地籍線凹側部分設置道路相關設施,若予以敲除,恐引發輿論不良反應及社會觀感不佳;另緊鄰之區段徵收土地已有民眾領回抵價地或標購取得,並有申請建照進行建築開發者,若修正(減少)土地面積,將影響土地之容積率及建蔽率,屆時已核發之建築執照尚須審理修正,進而延宕建築開發時程,損及民眾權益,使臺中市政府與本局因各有立場而陷入兩難局面。
區段徵收承辦單位及其承辦廠商均認為區段徵收地籍成果資料,係參照臺中生活圈4號道路工程規設圖檔資料,以其路權界線做為毗鄰土地之境界線,而圖檔內之路權線為弧線。臺中市政府雖將路權界樁逕行加密成弧線,然所加密之樁位點,僅係為利地籍分割作業,並未超過規設圖檔之路權範圍。所以發生路權線與地籍線差異的原因,係臺中生活圈4號道路工程之規設圖檔資料,與後續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及施工範圍不同,致造成面積差異,故應由本局負責後續工程修正事宜。本局則表示本路規設圖檔資料從未辦理變更設計,與之後本局申辦都市計畫變更及現場施工之坐標資料相同。以都市計畫觀點而言,除非都市計畫樁位公告書圖內載明提供點與點間之曲率半徑或加密為弧線外,否則即應為直線。本案都市計畫樁位公告時,並無曲率半徑或新增樁位點;且都市計畫樁位既經公告期滿,並經權責單位辦理現場點交,及函請轄區地政事務所據以辦理地籍逕為分割,確已完成法定程序,具有法定效力,不應逕行違反,是以後續地籍逕為分割之地籍線應為直線。而本路工程施工並未逾越都市計畫樁位公告之範圍,應無錯誤。在協商過程中,臺中市政府並就都市計畫樁位公告坐標資料辦理樁位現場檢測無誤,確認僅係樁位間直線與弧線之差別。
幾經折衝之下,考量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或標購土地者之信賴保護原則,優先保障民眾因信賴政府行政作業取得的土地權利;且都市計畫樁位符合都市計畫變更書圖內容,及臺中生活圈4號道路工程設計原意,未涉及都市計畫再次變更;同時,不影響當地整體發展,基於使公私損害最小等事實上的需要,尋求合宜處理方案之共識下,終達成處理原則。其中11筆私地依區段徵收地籍線為準之情況下辦理工程微調修正。另因變更太平(新光地區)都市計畫樁位已經完成公告程序,新增或修正的樁位,為能符合地籍分割成果,須配合辦理都市計畫樁位資料修正公告事宜。是以決議由區段徵收主辦單位提供都市計畫樁位修正坐標資料,經檢核可行後,配合製作樁位修正公告資料(含樁位成果圖、樁位公告圖等),送請主管機關辦理都市計畫樁位資料修正公告事宜(已辦理公告作業)。另43筆公地部分,因影響長度較長,如修正都市計畫樁位公告資料將造成工程重大修改,為考量公共利益,故決議將區段徵收地籍線按都市計畫樁位公告資料修正,並俟土地面積據以完成更正登記後,再視區段徵收配予臺中生活圈4號道路工程之土地面積增減辦理地價款的找補事宜。符合上開樁位之認定處理原則,終在各單位雖不滿意而能接受的情形下落幕。
陸、結語
依照目前行政體制,都市計畫書圖與地籍圖分屬二個權責單位,並各具法定效力。兩者在辦理相關業務中,依「地籍、地價與都市計畫釘樁作業連繫要點」規定,對於都市計畫樁位資料提送,地政單位接續辦理地籍分割與分筆登記等,已有一套連繫方式。臺中生活圈4號道路工程經太平區路段,於樁位公告確定之時,因無地籍資料而未能執行逕為分割作業,嗣後逕依區段徵收土地分配結果清冊辦理登記,失去與逕為分割成果查核的先機。另所經區段徵收地區係協商向臺中市政府購地取得道路工程用地,無需取得地籍分割資料申辦徵收、撥用作業,即能先行進入施工,再次失去查核的機會。嗣依區段徵收分配結果完成登記後,發現樁位與地籍疑義時,工程已接近完工階段,是一連串巧合所衍生的棘手問題,最後能順利達成共識,則是各單位認清事實情況,為解決問題而各退一步的結果。
本案根本的處理方式係在源頭上,即在規設圖檔及各項圖籍資料,明確區分直線與弧線的差別(如為弧線則標示其曲率半徑等),讓各作業單位有所依循,並在作業中加強溝通,避免各自解讀,衍生不必要的枝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