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5年11月 Nov. 2016

國道高速公路機電及交控系統採購方式

國工局工務組曾國楨/撰稿及圖片提供

一、前言
  本局負責新建國道高速公路隧道機電及交控系統之設計及採購作業。從設計階段評估調查廠商資格及設備規格等條件,係以系統工程標辦理採購。完成路段計有國道3號、國道5號,國道6號、國道10號、八里新店線八里五股段、五股楊梅段拓寬計畫高架段等系統,建置完成安裝於高速公路北、中、南區交控及隧道控制中心。近年國道高速公路局亦將北、中、南區控制快速公路高速公路交控中心轄管範圍,構成高、快速完整路網(如圖1)。惟系統建置迄今10餘年,已達生命使用週期,後續需辦理汰舊換新重新採購。

圖1交控系統路網示意圖
圖1交控系統路網示意圖
圖2交控系統基本架構圖
圖2交控系統基本架構圖
圖3隧道機電設施配置圖
圖3隧道機電設施配置圖

二、系統功能說明
  交控系統為一項綜合交通、電腦、電子、電機、有線與無線通信、土木及鋼結構等工程技術組合而成之線上即時運轉系統。主要係運用資料蒐集子系統,蒐集路段範圍內之各項交通資訊,經由通信傳輸子系統,傳至交控中心之電腦處理,據以研析交通策略及反應計畫後,經由通信傳輸子系統由資訊通報系統通知用路人,俾以達到通報、預警、指引、事故處理、急難救助等之目的。系統包含資料蒐集、資訊顯示、交通管制、閉路電視、有線電話、隧道廣播、無線電話、傳輸、圖誌顯示及中央電腦系統等子系統(如圖2)。
  隧道機電設施配置,包括輸配電系統、照明系統、火警偵測系統、消防系統、通風系統、空調系統及監控系統(如圖3隧道機電系統示意圖)。除提供平時用路人於隧道內舒適安全行車環境及營運交通管理功能外,更利用壅塞偵測、事件偵測及人員通報等方式,及早獲知事故或災害事件,提供人員逃生、交通管理應變及救援之需求。

三、回顧國道機電及交控系統之採購方式
  回顧本局已完成採購之國道機電及交控系統工程,以當時系統之規模,國內並無相關採購案例可供參考,因此為求公開、透明之招標方式(如表一),曾於95年邀集國內相關各大顧問公司就公開招標最低價標、最有利標採購策略作評估後作成決議:
  (一)、依據表二,隧道機電及交控系統工程採最有利標,其優點可評選最佳投標對象避免惡性低價搶標,但必須認定機電及交控系統工程採購屬異質工程,由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另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成立評選委員會,將增加招標作業時程。
  (二)、機電及交控系統工程採公開招標資格、價格二段開標,招標文件已訂定最低需求,可符合招標機關需求且招標時間較短,節省公帑,而為避免惡性低價搶標,可加強對設備品質要求之規範,另可依據「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提高投標廠商門檻。因此,建議後續機電及交控系統標採公開招標之最低價標進行採購作業。
  據上,現階段機電及交控系統工程之發包策略原則依採購法第42條以公開招標就資格、規格與價格採取分段開標辦理,並以最低價決標。本局辦理之各機電及交控標廠商履約情形,大部分皆能順利完成,少數廠商未能完成有爭議部分,經查與採購方式並無直接關係。

▼ 表一、公開招標最低價標、最有利標比較表
項目 公開招標(最低價標) 公開招標(最有利標)
法規依據

採購法第十八條第二項
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投標廠商。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 採購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
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前置作業

採購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
招標前報上級機關核准。

評選委員會

  1. 擬訂招標文件時,即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便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中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一般作業方式為招標機關就評審項目、配分及評定方式先預擬草案,再招開採購評選會議,討論確定後於招標文件載明。
  2. 評選委員會組成應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五人至十七人組成,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3. 外聘專家、學者人選,由承辦採購單位自工程會網站所公開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遴選,且徵得當事人同意。
招標方式
  1. 採購法第三條第二十六法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2. 採購法第三十六條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保廠商之資格。
  3. 採購法第十二條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得就資格、規格與價格將取分段開標。
  4. 採購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一併公開。
  1. 採購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價格或其與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商數,得做為單獨評選之項目或決標之標準。未列入之項目,不得做為評選之參考。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評定應附理由。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
  2. 採購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
    最有利標之評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決標方式

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可大略區分為下列三種方法:

  1. 統計方法
    (1)價格納入評分
      以統評分最高者為最有利標。
    (2)價格不納入評分
      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
    (3)固定價格給付
      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者為最有利標。
  2. 採評分單價法
    價格不納入評分,以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且經評選委員會出席位員過半數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3. 採序位法
    (1)價格納入評分。
      以序位第一者為最有利標。
    (2)價格不納入評分。
      綜合考量廠商之評比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序位第一者為最有利標。
    (3)固定價格給付。
      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序位第一者為最有利標。
▼ 表二、最低價標與最有利標招標優缺點比較表
項目 最低價標 最有利標
優點
  1. 可以最低價格購得符合採購機關之採購需求,節省公帑。
  2. 招標作業時間短,不需成立評選委員會。
  3. 以符合招標文件最低價為得標原則,標的定義明確較不易產生爭議。
  1. 在既定之預算規模下, 可能採購到最好之標的。
  2. 可鼓勵廠商從事非價格之競爭,避免惡性低價搶標。
  3. 可於評選階段評估承包商履約能力及相關工程經驗,避免廠商得標後方發現工程管理困難或相關工程經驗不足,發生虧損或系統功能不符無法驗收之情形。
缺點
  1. 功能、條件較好之廠商受到限制,可能造成惡意低價搶標。
  2. 廠商為求得標,將以價格作為設備選擇之依據,可能因設備品質穩定性較低,造成日後維護較困難。
  1. 招標文件已規定功能、規格最低要求,廠商雖可能提出功能更佳之產品,惟不一定是機關之需求,反倒浪費。
  2. 招標作業時間長,需成立評選委員會。
  3. 專家學者於短時間要評定複雜之系統並不容易,易讓外界產生評選不公之質疑。
  4. 訂定招標文件中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評定方式及權重配分等無一定標準,易讓外界產生評選不公或黑箱作業之質疑。
  5. 採最有利標須報部核定,時程長。
▼ 表三、異質採購最低價優、缺點比較
項目 優點 缺點
異質採購最低價標
  1. 不須報上級機關可節省行政流程。
  2. 分段開標,可汰掉不合格廠商。
  3. 以最低價格購得符合採購機關需求之產品,節省公帑。
  4. 評選階段可評估承包商履約能力及相關工程經驗。
  1. 廠商為求得標,將以價格做為選擇設備之依據,可能因設備品質穩定性較低,造成日後維護較困難。
  2. 招標文件中之評選項目只需及格,較無法分辨優劣廠商。

四、國道機電及交控系統汰舊換新採購方式
  本局建置國道機電及交控系統時期,即考量日後系統更新,為避免軟體受制前置工程廠商造成綁標之情形,即開發系統之「標準架構」及「標準通信協定」納入系統標採購文件中。其中「標準通信協定」係交控中心與交控中心間及交控中心與路側設備之溝通指令,得標廠商可藉由「標準通信協定」完成系統與現場設備連線整合測試,並自頒布使用迄今,歷經多標廠商現場測試修正已趨完善,後續採購之系統皆以此協定完成整合測試作業,已達軟、硬體分開建置之需求,成功案例有五楊高架道路交控系統、國道6號交控系統(如圖4)。
  至於系統汰舊換新之採購,需依北、中、南系統建置生命週期及維護情形整體考量,系統軟體部分,為求畫面一致性、操作統一性,建議採限制性招標以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辦理議價;或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即準用最利標方式採購。硬體部分受惠科技進步,虛擬化、雲端化處理,將可大量減少電腦主機及伺服器數量之採購,採購方式更具彈性,建議可採公開招標之最低價標,或異質採購低標(如表三)方式辦理。

圖4 97年高速公路中區交控中心現況圖
圖4 97年高速公路中區交控中心現況圖

五、結語
  本局所負責之國道機電及交控系統採購方式,係以全新建置一套系統,與系統汰舊換新性質不一,採購方式亦有所不同。系統汰舊換新係在既有系統運作之同時辦理採購,需管養單位自行考量系統需求、規模、預算及時程等因素方能決定採購方式。
  電子設備有其使用壽命,以5~10年為生命週期,系統更新有其必要性及迫切性,考量用路人行車安全,系統設備有必要提供準確資訊給用路人前提下,建議管養單位應按系統設施設備勘用情形,逐年編列預算採購,期能藉由更新傳統國道機電及交控系統提供用路人更精準交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