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國道視窗 Junel/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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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 .大視界/ 66
焦點
.向前行/
「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
申請非都市土地臨時使用」介紹
合法申請,確實監督,土地使用不違規 第一新建工程處用地科 謝穎政/文圖
早期參與重大公共工程建設之廠商,在施 知交通部業務司、當地縣(市)政府,同時函
工期間有時需設置臨時聯合辦公房舍、員 轉承辦單位第一新建工程處據以辦理。
工宿舍或材料堆置場;受工程區位所限,
監督查核作業
往往只有鄰近工區之農業用地可承租使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4條規
用,惟因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
定,略以:「非都市土地…或經目的事業主
關規定,造成施工之困擾。有鑒於此,
管機關同意使用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為順利推動重大工程建設,內政部於90
檢查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其有違反使用
年3月26日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
者,應函請直轄市或縣 (市) 聯合取締小組
則」第6條第1項但書規定,明定重大建
依相關規定處理。」本工程施工期間,督
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得排除非都市
導工務所至少每月1次,工程處至少每季1
土地容許使用限制。本文係以實際案例,
次,依查核表至現地查核廠商有無按原核定
介紹本局申辦程序及監督查核機制。
計畫使用。若廠商使用非都市土地作為施工
申辦程序 臨時使用,不依該土地使用編定限制且不經
本局暨所屬機關簽約之廠商,如有申請臨時 上述程序申請而任意使用,經地方主管機關
使用路權外非都市土地需求,可依本局工程 查報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管
標準作業程序局07080「申請臨時使用路權 制使用者,可依該法第21條規定,處新臺
外非都市土地」辦理。以本局第一新建工程 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
處督考之「國道3號銜接台66線增設系統交 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
流道工程」為例,因廠商需要,設置臨時聯 原狀;經限期變更使用等而不遵從者,得採
合辦公房舍、員工宿舍及料場,於工區外租 「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
用2筆私有土地,惟該土地編定為一般農業 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不只
區農牧用地,故由廠商擬具「農業用地臨時 造成財物之損失,更可能延誤工期,不可不
使用說明書」,送監造單位審查後敘明具體 慎。
審核意見,再請督導工務所初核、工程處複
核,嗣由本局代辦代判交通部稿將案件函送
行政院農委會、內政部、環境保護署、地方
政府等相關機關,徵詢是否同意臨時使用,
並副知交通部業務司。期間由廠商依審查意
見進行資料補正,前述機關對臨時使用計畫
說明書內容審核無疑義,即由本局代辦代判
交通部函核准臨時使用(含使用期限),並副 第一新建工程處派員現地查核廠商設臨時聯合辦公房舍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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