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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8 - 國道視窗 Junel/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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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      .大視界/ 66
            焦點
                    .向前行/

            「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


            申請非都市土地臨時使用」介紹



            合法申請,確實監督,土地使用不違規                                           第一新建工程處用地科  謝穎政/文圖


             早期參與重大公共工程建設之廠商,在施                                知交通部業務司、當地縣(市)政府,同時函
             工期間有時需設置臨時聯合辦公房舍、員                                轉承辦單位第一新建工程處據以辦理。
             工宿舍或材料堆置場;受工程區位所限,
                                                               監督查核作業
             往往只有鄰近工區之農業用地可承租使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4條規
             用,惟因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
                                                               定,略以:「非都市土地…或經目的事業主
             關規定,造成施工之困擾。有鑒於此,
                                                               管機關同意使用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為順利推動重大工程建設,內政部於90
                                                               檢查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其有違反使用
             年3月26日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
                                                               者,應函請直轄市或縣 (市) 聯合取締小組
             則」第6條第1項但書規定,明定重大建
                                                               依相關規定處理。」本工程施工期間,督
             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得排除非都市
                                                               導工務所至少每月1次,工程處至少每季1
             土地容許使用限制。本文係以實際案例,
                                                               次,依查核表至現地查核廠商有無按原核定
             介紹本局申辦程序及監督查核機制。
                                                               計畫使用。若廠商使用非都市土地作為施工
            申辦程序                                               臨時使用,不依該土地使用編定限制且不經

            本局暨所屬機關簽約之廠商,如有申請臨時                                上述程序申請而任意使用,經地方主管機關
            使用路權外非都市土地需求,可依本局工程                                查報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管

            標準作業程序局07080「申請臨時使用路權                              制使用者,可依該法第21條規定,處新臺
            外非都市土地」辦理。以本局第一新建工程                                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
            處督考之「國道3號銜接台66線增設系統交                               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

            流道工程」為例,因廠商需要,設置臨時聯                                原狀;經限期變更使用等而不遵從者,得採
            合辦公房舍、員工宿舍及料場,於工區外租                                「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
            用2筆私有土地,惟該土地編定為一般農業                                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不只

            區農牧用地,故由廠商擬具「農業用地臨時                                造成財物之損失,更可能延誤工期,不可不
            使用說明書」,送監造單位審查後敘明具體                                慎。

            審核意見,再請督導工務所初核、工程處複
            核,嗣由本局代辦代判交通部稿將案件函送
            行政院農委會、內政部、環境保護署、地方

            政府等相關機關,徵詢是否同意臨時使用,
            並副知交通部業務司。期間由廠商依審查意

            見進行資料補正,前述機關對臨時使用計畫
            說明書內容審核無疑義,即由本局代辦代判
            交通部函核准臨時使用(含使用期限),並副                               第一新建工程處派員現地查核廠商設臨時聯合辦公房舍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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