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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本處那些檔案可供申請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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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本處依檔案法規定典藏之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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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如何得知各機關典藏檔案相關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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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可透過檔案管理局之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查詢各機關典藏之檔案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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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申請應用本處檔案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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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採事先提出書面申請方式(親自送件或郵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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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如何取得本處檔案應用申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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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可至本處檔管人員索取,或逕由本處網站「檔案應用」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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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如何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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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申請應用本處檔案資料,應事先填寫檔案應用申請書(可至本處或來信索取,亦可於本處網路檔案應用專區下載),經申請核准者,應於約定日至本處承辦之業務單位,出示審核通知函及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經承辦人確認身分,隨同至指定閱覽場所,簽具檔案應用簽收單後,提供檔案供申請人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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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申請後何時會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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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本處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書後,原則自受理日起(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30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經通知申請人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本處得敘明理由駁回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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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本處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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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1.申請閱覽、抄錄檔案每2小時收費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
2.複製以影印機黑白複印,B4(含)尺寸以下每張收費2元,A3尺寸每張收費3元。
3.其餘複製方式收費標準依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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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應用本處檔案應遵守本處的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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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應遵守本處有關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違反者,依檔案法第26條規定停止應用檔 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在本處應用場所內,請配合避免飲食、吸菸、嚼檳榔、喧嘩、妨礙他人閱覽或破壞環境整潔。違反者,本處有權停止其檔案應用。檔案應用完畢,請將檔案交還陪同人員點收,由陪同人員在檔案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 完成查詢全國檔案目錄登出作業,並依規定繳費後,方能領回身分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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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得拒絕申請應用本處檔案之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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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請參閱檔案法第18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