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另同條第2項亦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俾利外界監督,杜絕不當利益輸送之可能。
高速公路局利益迴避相關連結網站:
https://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2937
上架日期 :112-02-16
資料提供單位 :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政風室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11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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