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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路人沒有申裝OBU,誤入ETC車道後,接獲通行費補繳通知單,卻未於期限內完成補繳,將遭告發違反「未依規定行駛指定車道」及「未依規定繳交通行費」2種罰單。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後者依同條例第27 條第1 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新台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
然而2種罰單有無重複處罰?若依「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或稱「禁止雙重處罰原則」,係指行為人僅有一行為之情形。但行為人基於個別之決意或自然意義下之複數行為,分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即非「一行為」,自可併予處罰,而無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是以,就車輛未申裝O B U 仍通過電子收費車道,及未遵期限補繳通行費兩者,並非自然意義下之一行為,且非基於單一之決定所構成之一行為,而所違反之行政法義務亦不相同,所以無所謂重複處罰之疑義。
ETC報你知 罰單篇

然而2種罰單有無重複處罰?若依「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或稱「禁止雙重處罰原則」,係指行為人僅有一行為之情形。但行為人基於個別之決意或自然意義下之複數行為,分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即非「一行為」,自可併予處罰,而無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是以,就車輛未申裝O B U 仍通過電子收費車道,及未遵期限補繳通行費兩者,並非自然意義下之一行為,且非基於單一之決定所構成之一行為,而所違反之行政法義務亦不相同,所以無所謂重複處罰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