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都市地區發展程度高,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的經濟、交通、衛生、文教、休憩等設施十分繁瑣,在土地、財務資源有限的情形下,各項機能設施必須合理分布與有次序發展,才能符合需求。為此,須進行詳實的現地調查及各項數據的分析評估,將各項所需用地以土地使用分區方式妥適配置在地形圖上,繪製成都市地區發展藍圖,即為都市計畫圖。
都市計畫圖也關係到民眾的土地使用權利,茲事體大,單就都市計畫圖仍不足以執行相關業務。為保障人民財產權,促進都市土地合理利用與妥適管制,將都市計畫圖內容落實在地籍圖上,確認每筆土地的使用類別為必要措施。而要達到這個目的,就必須將各使用分區的邊界樁實地測設,就是都市計畫樁,並於完成測設後點交地政機關辦理地籍分割作業,這也是都市計畫樁的主要功能。所以,都市計畫法第23條規定:「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應於一年內豎立都市計畫樁、計算坐標及辦理地籍分割測量,並將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土地使用分區之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上,以供公眾閱覽或申請謄本之用」。
都市計畫樁測設的主要規範是「都市計畫樁位測定及管理辦法」,該辦法明定測定都市計畫樁位後,須以樁位為中心開挖長、寬、深固定的方形坑,輔以適當級配,最後將水泥製的樁位安放於方形坑內,再以混凝土將坑填平?定。若為都市計畫道路中心樁(非邊界樁),為避免樁位損失及妨礙交通,樁頂加設鐵蓋並與路面齊平,其餘地區,則以露出地面10公分為原則。是以目前都市計畫樁僅有水泥樁及水泥樁加鐵蓋兩種。
都市計畫樁由主管機關負責管理維護,定期實地查對並作成紀錄。各級政府機關與私人團體有移動、挖除或覆蓋樁位之需求時,均應事先申請獲得同意並繳納重建費用後方能辦理。施工單位並應於施工期間維持樁位的功能,施工完竣後,則交由樁位測定機關重建樁位並於完成驗收合格後點交樁位管理維護單位。
貳、都市計畫樁與路權界樁的關係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都市計畫樁可分為:
一、道路中心樁:豎立於道路中心之樁。
二、界樁:
(一)都市計畫範圍界樁:豎立於都市計畫範圍邊界之樁。
(二)公共設施用地界樁:豎立於公共設施用地邊界之樁。
(三)土地使用分區界樁:豎立於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等土地邊界之樁。
三、虛樁:樁點極易損毀或因地形地物等阻礙,無法於實地豎立之樁。
四、副樁:在虛樁附近適當地點另行設置以指示虛樁位置之樁。
本局為興建各項工程需要申辦變更都市計畫作業,就是將工程所經都市計畫區的各使用分區,變更為道路用地(供高(快)速公路使用)或保留原使用分區而增加(兼供高(快)速公路使用)的使用項目。再循程序完成審議、核定、發布實施後,路權界樁(非道路中心樁)就是道路用地與毗鄰其他使用分區土地的邊界樁,而為都市計畫樁。是以,路權界樁坐標資料須依規定製作樁位成果簿(含坐標成果表、樁位指示圖、樁位公告圖與樁位圖等資料),送請轄區地方政府辦理都市計畫樁位公告。轄區地方政府於收到樁位公告相關資料後,即訂期辦理樁位現地檢測,並於檢測符合規定後,續辦樁位公告事宜。在經公告30天無人異議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除將樁位成果資料送交地政機關外,並應辦理樁位實地點交。地政機關於接獲樁位坐標等資料後,應據以進行地籍逕為分割作業。
因施工前本局委託測量機構測量埋設的路權界樁都為塑膠臨時樁(階段性用途為地籍(假)分割參考及地上物查估指界之用),不符法令規定的埋設標準,且大部分路權界樁可能在施工前或施工期間遭受破壞、拔除或位移。因此,本應於工程完工後依規定回復樁位,並點交樁位主管機關接管。若此,因路權界樁數量多,且都市計畫椿測量精度與埋設費用均高,必然增加行政作業困擾與經費支出。所幸,目前樁位管理機關尚無與要求樁位回復與點交接管。爾後若有此要求時,宜協商樁位管理機關同意委由其自行測設,其所需相關經費由本局負擔,較為妥適。此外,因工程需要申辦都市計畫逕為變更,都是個別都市計畫局部範圍的變更,為求與未變更部分能夠相互吻合,路權界樁須與既有都市計畫樁位辦理聯測。此時,應先協商樁位管理機關指定聯測之樁位,並提供坐標資料後辦理,以減少作業困擾。
參、都市計畫樁與地籍分割間之連動
地籍圖標示土地的坐落、形狀、大小與位置,與土地登記簿共同確保土地權利人的土地利益,與都市計畫書圖同為規劃發展各項建設的重要依據。一般而言,執行都市計畫業務或進行都市地區開發,最後亦都落實在地籍圖上。而都市計畫圖與地籍圖間的連繫,主要就是地籍逕為分割作業。地政機關在辦理地籍逕為分割作業前,應先聯測都市計畫樁位,檢測樁位有無超出法定誤差,若超過誤差值時,應請樁位管理機關釐清;若符合規定,則將都市計畫樁套繪在地籍圖上,確認使用分區境界線,並計算各筆土地面積,繕造分割成果送請登記。
本局興辦之重大交通建設,多為行政院核定的重大工程,有時效性與急迫性,為配合工程進度縮短作業時程,申辦都市計畫變更都與用地取得併行作業。在地籍分割作業完成前即製作都市計畫書圖,因此無法取得實際的土地變更面積,只能先以坐標資料(無坐標資料時用求積儀)計算變更面積,並於都市計畫書內註明變更面積應以地政事務所依現地路權界樁辦理地籍分割資料為準。即實際變更土地面積仍為地籍分割後之土地面積,以彌補逕為變更作業上的不足。
都市計畫樁本應於發布實施後即全面測設,惟受限於人力、預算,一般都未能同時全面佈設,而依開發順序委託民間測量公司以分年度、分階段方式測設。若有遺失者,亦依開發與管理需要委外補建。所以同一個都市計畫區內的都市計畫樁,在測設時程不一的情形下,因測量人員技術良莠、坐標系統不同(TWD67、TWD97等)、精度不一及埋樁後的位移、沈陷等原因,使都市計畫圖、樁位成果、現地樁址及地籍分割成果間常互不相符,引發諸多問題。所以當辦理個案變更的範圍,若超越2個以上不同系統、時段測設之地區,就容易發生樁位認定問題。
就作業程序而言,係先有都市計畫圖後再測設都市計畫樁,並據以辦理地籍分割作業,所以一塊土地不論在都市計畫圖或地籍圖,都應該在同一位置而能完美套合。但是因為都市計畫樁測設是分階段、分區域辦理,使地籍逕為分割作業也是分階段、分區域進行。除個人作業方式不同導致誤差有累積效果外,同時,為使小區域的逕為分割能與實地相符,也往往忽略大範圍的聯繫。因此,造成僅能小區域相符,卻無法全面性吻合。
內政部早於87年公布我國的最新的坐標系統,TWD97系統,更因其精度較高,可為各項圖籍資料整合的平台。而在90年間明令各項地籍整理作業,須改採TWD97系統。因此,未來都市計畫圖與地籍圖兩項圖籍資料應能夠在TWD97系統上順利整合套疊。惟目前兩種法定圖籍資料存在的不符問題,仍有待時間慢慢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