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工局工務組曾國楨/撰稿及圖片提供
三、招標方式探討
鑑於國內、外尚無車內人員偵測設備及成熟案例,依訪查結果,國內有意願參與投標廠商相關實績(如表一),僅一家引進國外設備並附實測報告;各廠商受制車窗隔熱紙、氣候、安裝角度等因素影響,準確度之成果各有差異,惟可達成嚇阻之功能,故以監控系統辦理設計及招標作業。
本系統包含軟體開發、設備安裝、系統整合測試及鋼結構等相關配合工作,屬工程標採購性質,經評估各廠商所提供設備具異質性(如表二),故以成立評選委員會,以評選委員評選出最合適之承包商,是以異質採購最有利標及最低價標兩種招標方式擇一辦理。
複經評估兩種招標作業(如表三,異質採購最低價及最有利標優、缺點比較表),及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5年工程企字第09500191630號函,本系統邀標商所提供設備,具有差異者,其差異情形較小者,適用該作業須知,可透過評選標準購得符合採購目的之設備,且招標行政作業期程易掌控,招標過程爭議較少,分段開標可評選投標商履約能力及相關工程經驗,故決定以異質採購最低價標為本案之招標作業。
四、招標過程與結果
本案爰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8年所頒「機關異質採購最低價標作業須知」規定,機關依本作業須知辦理開標,應依資格、規格及價格之順序分段開標。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經評選委員會採評分方式審查,總平均不得低於審查標準所定及格分數之廠商,方得辦理其價格標之開標。本案第一階段資格標開標,因投標廠商家數不足三家造成流標,第二次開資格標,符合者有計有四家廠商,其中一家廠商所提供之產品技術於服務建議書中無清楚敘述,經評選委員會評分低於門檻80分予以淘汰,由另三家廠商參與第二階段價格標開標作業;第二階段價格標開標,由最低價標廠商以符合底價80%以上之原則得標,詳細招標作業時程如表四。
五、結語
人員偵測器受限於當今科技能力之限制,偵測技術尚未能完全排除天候、寵物、乘客坐姿、遮蔽、隔熱紙等之影響,故須先經由系統將可能違規之小客車車輛影像、車牌號碼等傳送至下游公警巡邏車,再輔以公警人員現場攔截確認,而達執法之目的。本系統之建置在國內屬首次採購,為避免廠商以試辦性質參與投標,於特訂條款中嚴格規定得標廠商於得標後三個月內,先建置第一套設備於測試合格後,再建置另外三套,所建置第一套設備,如準確率無法達到系統要求,承包商除無法估驗外,亦得沒收履約保證金及支付逾期違約罰款金,用意提醒投標廠商,建置本系統非試辦性質,無把握之廠商切誤任意投標。另本案亦為本局工程標及系統標首次以異質採購最低價標招標案例,從設計至發包完成共計4.5個月。另本系統之建置亦己於102年7月8日完工,並在102年8月20日移交接管單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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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廠商相關實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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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廠商設備調查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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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異質採購最低價及最有利標優、缺點比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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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招標作業時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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