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國道視窗 February/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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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計程電子收費小常識
國道小學堂 局本部業務組 荊心泉/文圖
Q: 遠通電收公司之員工是公務員嗎?
A: 依據法務部函釋,遠通公司員工於執行電子收費相關業務時,係具有
刑法上「準公務員」之身分(受託公務員),同時其所製發之欠費追、補
繳通知書亦具有行政處分之效力,於欠費未繳時,得作為強制執行名
義,移送強制執行。
刑法第10條第2項將公務員定義為如下表所示:
條號 條文規定 立法理由及最高法院相關判決
係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中依法令任用之成員。故其依法代表、代理國
依法令服務於國
第10條 家、地方自治團 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者,即應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至於無
第 2 項 法令執掌權限者,縱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例如僱用之保全或清
第 1 款 體所屬機關而具 潔人員,並未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即不應認其為刑法上公務員。機關
前段 有法定職務權限 中的司機、技工、工友僅係單純從事機械性、肉體性之工作,非關法定職權,亦
者(身分公務員)
非公務員。
如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依「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
務而具有法定權限者」,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項,應視為刑法上的公務員。此
其他依法令從事 類之公務員,例如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而設置之農田水利會
第10條 於公共事務,而 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屬之(現已改制為公務機關)。又如公立學校校長、及其教職員
第 2 項 具有法定職務權 雖非「身分公務員」,但如負責學校採購事務之承辦、監辦人,為有採購職務之
第 1 款
後段 限者 ( 授權公務 人,於其從事政府採購業務之法定職務權限時,應認係「採購公務員」(99台上
員) 6103號判決)。替代役男非「身分公務員」,是否屬「授權公務員」應視其工作性
質於事務要件上,是否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公權力行為資為判斷。如服警察役
者屬之,但照顧老弱殘疫或維護環境清潔者則不屬之(98台上2828號判決)。
受國家、地方自
治 體所屬機關依 因受託人得於其受任範圍內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之權力,故其承辦人員應屬刑法
第10條 法委託,從事與 上公務員。但行政輔助人/行政助手不屬之,例如受警方委託從事拖吊業務之業
第 2 項
第2款 委託機關權限有 者,其從事違規拖吊業務時,屬行政助手,係受在場警察之指揮辦理,並無獨立
關之公共事務者 執行之權。
(委託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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