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國道視窗 February/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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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將高速公路通行費之徵收及欠費追、補 至於遠通公司作成的欠費追、補繳通知書是
繳業務,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 否具備法律效力?或謂遠通公司屬民間公
定,以BOT之方式委託遠通公司收取後交 司,其所寄發之通知書無行政處分效力,應
付本局,遠通公司之員工於執行收取及催繳 由本局再行寄發1次,方有行政處分效力。
通行費相關業務時,是否為刑法所稱之公務 法務部函釋:「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1項第
員?法務部函釋:「依刑法第10條第2項第 1款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
2款所謂『受託公務員』之成立要件,係指 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
該公務機關所委託承辦者為該機關公權力範 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
圍內之公務,受委託人因而享有公務上之職 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
權及公權力主體之身分,於其受委託之範圍 產執行之: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
內行使公務主體之權力者,始足當之。準 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此為公法上
此,本件疑義應視遠通公司受貴局委託執行 金錢給付義務執行名義及移送執行要件之規
事務之內容是否屬於公權力範圍內之公務 定。有關遠通公司所寄發之高速公路通行費
而以遠通公司名義行使公權力(例如作成欠 限期繳納通知書,核屬上開規定所稱『本於
費催繳之行政處分或移送強制執行時);如 法令之行政處分』於義務人(用路人)逾期不
是,則該公司員工於執行該等公權力之範圍 履行繳納義務時,得以之作為執行名義,移
內,即具刑法上公務員之身分」。依據上開 送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該管行政執行處執行
法務部函釋,遠通公司員工在執行電子收費 之」。所以遠通公司製發之欠費追、補繳通
相關業務時,係具有刑法上「準公務員」的 知書具有行政處分效力,用路人於欠費未繳
身分(受託公務員)。 時,得作為強制執行名義,移送強制執行。
110年中高階專業人才培育班
積極培育本局中高階專業人才
局本部人事室 曹敏玲/文圖
本局於110年11月
10 日辦理「中高
階專業 人才培 育
班」,上午課程安
排於蘇澳服務區進
行「道聽圖說-國道
1049.7」講座及齊
於蘇澳服務區2樓齊柏林紀念攝影展合影
柏林紀念攝影展導
覽;下午參訪公路總局「南方澳跨港大橋重建工程」,期透過經驗傳承及實地觀摩,深化中
高階專業同仁之工程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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