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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2 - 國道視窗 October/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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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速公路公法欠費之請求及執行


            國道小學堂
                                                                                   局本部業務組  荊心泉/文

             在執行高速公路業務,免不了會碰上一些                                政執行(第4項)。如雇用人員工作未足月離

             民眾發生公法上欠費的問題,例如:行駛                                職致溢領薪資須繳回而未繳回,即適用本條
             高速公路欠繳通行費、貨物捆紮不牢致散                                規定,稱為公法上之不當得利。

             落車道、雇用人員工作未足月離職致溢領                                當事人於收到給付請求,於期限內繳付,則
             薪資、依法裁罰、……等,此等情形當事                                順利結案。若當事人未如期給付,後續應如

             人皆會產生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當給                                何處理?應依其性質而分別處理:
             付義務發生而未能依通知主動給付時,即
                                                               一、 一般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依行政
             牽涉機關之請求權時效及移送強制執行的
                                                                     執行法第7條第1項:「行政執行,自
             問題。
                                                                     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                                      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
            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                                      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

            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                                      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
            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                                      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

            不行使而消滅(第1項)。公法上請求權,因                                     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
            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第2項)。前項時效,                                     結者,不得再執行。」規定移送。

            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                                二、 規費法之金錢給付義務:依規費法
            而中斷(第3項)。依本條規定,於發生欠費                                     第17條第1項:「訂有繳納期限之規

            事實時,本局有5年的請求權時效,若於5                                      費,於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5年內,
            年內未請求當事人給付,則請求權消滅。但                                      未經徵收者,不再徵收;其於5年期間

            若於5年內為請求當事人給付之行政處分,                                      屆滿前,已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或已
            則請求權時效中斷,不影響機關之權益。                                       依強制執行程序聲明參與分配,或已

            同法第127條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                                     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者,仍得繼續

            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                                       徵收。但自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屆5
            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                                      年尚未執行終結或依破產程序列入分

            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                                      配者,不得再徵收。」規定移送。
            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                                 三、 以上二者移送執行之區別如下:

            者,亦同(第1項)。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                               (一)  一般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依行政執
            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第2項)。行政機關依                                     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移送(如圖1):

            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
                                                               如果處分書送達之日為110年9月30日,自
            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第3
                                                               次日即110年10月1日起算30天,至110年
            項)。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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