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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2 - 國道視窗 October/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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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大視界/101010
            國道
            導航
                    .新知識/
                    .向前行/
            配合地政機關地籍圖重測作業之探討


            確保路權完整,土地有效管理

                                                                                 局本部路產組 林彥良/文圖

             日治時期所測繪地籍原圖於二次大戰已遭                                界人員應注意事項如下:1.將路權樁位坐標

             炸毀,地政機關只得依據原圖所描繪地籍                                等資料提供予地政單位,請地政單位參照辦
             圖持續管理地籍。經過百年,許多圖紙伸                                理協助指界。2.協助指界時,務必確認重測

             縮、破損嚴重,並常有地籍、實地、登記                                成果與路權是否相符,包括坵型是否一致、
                                                               與鄰地設施有無互相占用、有無影響現況使
             簿不符情形,精度無法滿足現代的管理要
                                                               用養護等,並於確認相符後同意協助指界結
             求,爰地政機關藉由實施地籍圖重測釐整
                                                               果。3.發現協助指界結果與路權不符時,先
             地籍。辦理地籍圖重測公告後,地政機關
                                                               洽地政機關瞭解、溝通,並通知本局協助。
             會依重測後地籍圖辦理鑑界,結果將影響
                                                               4.如地政機關仍維持原協助指界結果,指界
             本局管有土地範圍。
                                                               人員應表達不同意協助指界結果,於現地埋
                                                               設路權界樁,並備妥現況照片、圖說等資
            地籍圖重測指界辦理流程
                                                               料,說明原因及研擬建議儘速函文陳報本
            依據「土地法」第46條之2規定,土地管理
                                                               局,俾據以評估是否進入後續界址爭議、調
            機關應配合地政機關重測作業如下:1.自行
                                                               處等程序。
            設立界樁並到場指界。2.不能指界時,地政
            機關得參照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協助                                結語

            指界。3.同意協助指界結果者,視同自行指                               地籍圖重測前、後發生面積計算與實地差異
            界。4.不同意協助指界結果且未能自行指界                               實所難免,在此情形下,指界人員需提供路
            者,地政機關可逕行施測。5.與鄰地指界結                               權相關資料協助辦理指界,並基於維護本局
            果不同產生爭議者,由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                                財產權益下與地政機關保持密切溝通聯繫,

            會予以調處。6.調處時,由當事人協議,協                               以減少界址爭議及訴訟事件發生。
            議成立者,以協議為調處結果;協議未
            成立或任何一造經2次通知不到場者,

            由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裁處作為調處
            結果。7.如不服調處結果,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後15日內,以對

            造人為被告訴請法院審理,逾期不起訴
            或經駁回或撤回者,依調處結果辦理。

            配合地政機關重測注意事項

            本局經管高速公路圖籍資料,於有路權

            樁位坐標地區,原則應設立路權界樁到
            場指界,如設立界樁有困難者,以協助
            指界方式辦理。採協助指界方式時,指                           重測前地政機關描繪日治時期所測繪之地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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