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國道視窗 October/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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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大視界/101010
國道
導航
.新知識/
.向前行/
配合地政機關地籍圖重測作業之探討
確保路權完整,土地有效管理
局本部路產組 林彥良/文圖
日治時期所測繪地籍原圖於二次大戰已遭 界人員應注意事項如下:1.將路權樁位坐標
炸毀,地政機關只得依據原圖所描繪地籍 等資料提供予地政單位,請地政單位參照辦
圖持續管理地籍。經過百年,許多圖紙伸 理協助指界。2.協助指界時,務必確認重測
縮、破損嚴重,並常有地籍、實地、登記 成果與路權是否相符,包括坵型是否一致、
與鄰地設施有無互相占用、有無影響現況使
簿不符情形,精度無法滿足現代的管理要
用養護等,並於確認相符後同意協助指界結
求,爰地政機關藉由實施地籍圖重測釐整
果。3.發現協助指界結果與路權不符時,先
地籍。辦理地籍圖重測公告後,地政機關
洽地政機關瞭解、溝通,並通知本局協助。
會依重測後地籍圖辦理鑑界,結果將影響
4.如地政機關仍維持原協助指界結果,指界
本局管有土地範圍。
人員應表達不同意協助指界結果,於現地埋
設路權界樁,並備妥現況照片、圖說等資
地籍圖重測指界辦理流程
料,說明原因及研擬建議儘速函文陳報本
依據「土地法」第46條之2規定,土地管理
局,俾據以評估是否進入後續界址爭議、調
機關應配合地政機關重測作業如下:1.自行
處等程序。
設立界樁並到場指界。2.不能指界時,地政
機關得參照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協助 結語
指界。3.同意協助指界結果者,視同自行指 地籍圖重測前、後發生面積計算與實地差異
界。4.不同意協助指界結果且未能自行指界 實所難免,在此情形下,指界人員需提供路
者,地政機關可逕行施測。5.與鄰地指界結 權相關資料協助辦理指界,並基於維護本局
果不同產生爭議者,由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 財產權益下與地政機關保持密切溝通聯繫,
會予以調處。6.調處時,由當事人協議,協 以減少界址爭議及訴訟事件發生。
議成立者,以協議為調處結果;協議未
成立或任何一造經2次通知不到場者,
由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裁處作為調處
結果。7.如不服調處結果,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後15日內,以對
造人為被告訴請法院審理,逾期不起訴
或經駁回或撤回者,依調處結果辦理。
配合地政機關重測注意事項
本局經管高速公路圖籍資料,於有路權
樁位坐標地區,原則應設立路權界樁到
場指界,如設立界樁有困難者,以協助
指界方式辦理。採協助指界方式時,指 重測前地政機關描繪日治時期所測繪之地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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