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階段影響期程問題與對策
(一) 規設階段
項次 | 作業項目 | 問題概述 | 對策 |
一 | 用地經費估算 | 規設階段用地經費估算金額不夠精確,實際執行時若差距過大,將造成用地取得困擾,甚至無法依預定期程取得工程用地。 |
此階段依據規設之路權範圍及「本局興辦工程用地經費估算及控管作業要點」之精神寬予估列。 |
二 | 勘選用地 | 依路權設定原則,路線規劃常會經過以下特殊用地:都市計畫區、特農用地、集合住宅區、保安林區、林班地、軍事用地、水源保護區、古蹟保存區或文化遺址、生態保育區、原住民保留地及公墓區等。因經過特殊用地常因協調不易處理、變更或解編程序冗長,影響用地取得時程,甚至影響用地交付施工衍生承商要求展延工期或求償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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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施工要徑 | 施工要徑部分(如隧道洞口、橋墩、橋台等),若位於保安林、環境敏感區或剛好碰到土地公廟等,可能發生工程發包施工時,尚無法及時取得所需用地。 |
協調規設單位於規設階段,考量施工要徑所需用地,儘量避開前述情況。 |
四 | 路線公告 | 規劃之路線圖報奉核定後才交由縣(市)政府辦理路線圖公告。在此之前,地方政府及民眾常因不清楚路線可能設定範圍,致仍核准申請建築開發行為,造成民眾與政府雙方損失,更易招致民怨及用地取得困難。 |
請顧問公司或規設單位,於規設階段發現規設路權範圍或工程影響範圍內有建築開發行為時,應適時與主管機關及業主反映,請其停止開發。 |
(二)事業計畫核定前階段
項次 | 作業項目 | 問題概述 | 對策 |
一 | 公聽會 | 依「土徵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公聽會需於事業計畫報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前至少召開2次。另依照「申請土地徵收注意事項」規定,公聽會相關作業繁複,且每一個程序均須完備,否則於徵收計畫書送內政部審核時若被要求退補或重開,將影響時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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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用地取得前置作業併入設計合約 |
故「宗地個別因素清冊填寫」、估價師估計協議價購市價、徵收補償市價及達成價購協議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協助過戶等用地取得相關作業若由本局自行辦理,在人員不足情形下,將耗費相當人力,影響用地取得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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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協議價購會前階段
項次 | 作業項目 | 問題概述 | 對策 |
一 | 用地取得委辦作業 | 由本組自行辦理委外之用地取得委辦作業(主要含路權界樁測設、都市計畫變更書圖製作、協價會召開、徵收計畫書圖製作及撥用計畫書製作) ,委辦之顧問公司若有足夠經驗則能提昇用地取得作業,若經驗不足,仍需要本局給予學習與訓練的機會,將浪費人力、物力及用地取得作業時間。 |
在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下,應用採購策略儘量選出較優顧問公司,合約生效後將確實依合約規定要求顧問公司配合掌握進度;甚至必要時亦可將前開相關作業併入前階段之設計合約內一併辦理。 |
二 | 路權界樁測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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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地籍分割 | 地籍分割能否如期完成將影響後續作業,進而影響整體用地取得進度。而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時,難免遭遇徵收範圍辦理分割時剛好辦理重測、圖簿不符、分割測量時面積計算精度不足、編列地號時地號重編、作業人力不足或天候不佳等相關問題,前開問題均需適時處理,否則均會影響用地取得時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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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都市計畫變更作業 | 高速公路如經都市土地,本局將依內政部於89年修訂之「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正常作業約可在8個月內完成,與一般變更相較已縮短大幅作業時程;惟實際作業仍需相關機關配合,始克其功,辦理過程中常有部分作業單位未能完全依該要點規定辦理,時有超過情形,或要求增加一些行政作業,致影響都市計畫變更案之公告發布實施時程及後續用地取得進度。 |
協調各級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確實依上開要點辦理。行政程序有重疊者,則可協調有關機關並行作業,必要時本局亦可支援人力,俾隨時掌握進度,若有遭遇困難,則即時向上反應,及時協調解決,避免影響時程。 |
五 | 地上物查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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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用地徵收階段
項次 | 作業項目 | 問題概述 | 對策 |
一 | 徵審會審議 | 徵收計畫書同時檢附「申請徵收提會審查單」送內政部地政司初審時,常因審查人員不同標準致時有多次退補情形;另徵收審議小組審議時多會要求需地機關列席說明且不一定審查1次即核准徵收,影響進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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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縣市政府配合作業 | 由於各縣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用地徵收作業之人力平時已感不足,再加上需辦理本局用地徵收之額外作業量,使縣市政府人力調度更感困難,影響用地取得時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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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疏導拆遷階段
項次 | 作業項目 | 問題概述 | 對策 |
一 | 地上物拆遷 | 地上物疏導拆遷時,因業主對補償或救濟之標準與金額不滿意,屢有提訟情況發生,而個案之訴訟曠日廢時,影響用地提供時程及工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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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路權變動 | 用地取得後實際交付施工時,因工程需要變更設計增加路權。而新增之用地,除非評估能以價購達成協議,否則其用地取得作業時程將重來1次。 |
盡可能研究以工程技術克服避免增加路權;另若評估可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應儘量協調業主同意本局以協議設定地上權取得使用權。 |
三 | 新法令新規定之影響 | 因應時代變遷,用地取得過程中,相關法規隨時都可能修訂,而修訂之內容或多或少都會影響用地取得時程。 |
事先向交通部反應或派員至主管機關內政部適時溝通,俾使新法令或規定影響用地取得時程降至最小。 |
五、結論與建議
(一) | 用地取得作業在事業計畫報奉交通部核定後,即正式展開,首先必須先邀集相關機關及作業單位研擬用地取得作業時程及分工,再依所訂之時程及分工定期追蹤管制,因此用地取得作業人員在計畫報核前,必須先評估現有法令、作業可能遭遇的內容、作業人力及相關資源,要求適當合理的用地取得作業時間,避免無法如期完成,造成機關、長官及作業同仁困擾。 |
(二) | 用地取得作業人員除須具備相關專業能力外,在作業過程中有很大的心力必需花在與相關作業機關及單位之溝通與協調上,因此除需加強作業同仁之溝通協調能力外,在作業過程中更需要各級長官及局內相關組、室、處之支持與配合,才能使用地取得過程中遭遇之困難與問題逐一化解,依預訂期程取得工程所需用地交付施工。 |
(三) | 另用地取得過程遭遇的問題,本局除及時尋求解決之道外,對於涉及他機關權責部分,更將該等問題及其解決之道適時反映,建議中央主管機關請其本於職掌修訂相關法規,以保障人民之權益,並使各機關有所遵循,俾可於預定期程內完成用地取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