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5年8月 Aug. 2016

影響工程用地取得期程問題與對策(下)

國工局用地組李謀中/撰稿及圖表提供

四、各階段影響期程問題與對策
(一) 規設階段

項次 作業項目 問題概述 對策
用地經費估算

  規設階段用地經費估算金額不夠精確,實際執行時若差距過大,將造成用地取得困擾,甚至無法依預定期程取得工程用地。

  此階段依據規設之路權範圍及「本局興辦工程用地經費估算及控管作業要點」之精神寬予估列。

勘選用地

  依路權設定原則,路線規劃常會經過以下特殊用地:都市計畫區、特農用地、集合住宅區、保安林區、林班地、軍事用地、水源保護區、古蹟保存區或文化遺址、生態保育區、原住民保留地及公墓區等。因經過特殊用地常因協調不易處理、變更或解編程序冗長,影響用地取得時程,甚至影響用地交付施工衍生承商要求展延工期或求償事件。
  尤其是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規定特定農業區經行政院核定為重大建設須辦理徵收者,若有爭議,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

  1. 規設階段應參據內政部101年1月11日台內地字第1000250882號令發布之「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之規定,謹慎勘選工程所需用地。
  2. 規設階段遇到前述較難處理用地時,於審慎評估後,能避開者應儘量避開,否則應充份考量其後續影響用地取得時間,以免影響工進。
施工要徑

  施工要徑部分(如隧道洞口、橋墩、橋台等),若位於保安林、環境敏感區或剛好碰到土地公廟等,可能發生工程發包施工時,尚無法及時取得所需用地。

  協調規設單位於規設階段,考量施工要徑所需用地,儘量避開前述情況。

路線公告

  規劃之路線圖報奉核定後才交由縣(市)政府辦理路線圖公告。在此之前,地方政府及民眾常因不清楚路線可能設定範圍,致仍核准申請建築開發行為,造成民眾與政府雙方損失,更易招致民怨及用地取得困難。

  請顧問公司或規設單位,於規設階段發現規設路權範圍或工程影響範圍內有建築開發行為時,應適時與主管機關及業主反映,請其停止開發。

(二)事業計畫核定前階段

項次 作業項目 問題概述 對策
公聽會

  依「土徵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公聽會需於事業計畫報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前至少召開2次。另依照「申請土地徵收注意事項」規定,公聽會相關作業繁複,且每一個程序均須完備,否則於徵收計畫書送內政部審核時若被要求退補或重開,將影響時程。

  1. 先行審查顧問公司準備之相關資料是否妥適並依規定逐步辦理相關作業程序。
  2. 另隨時注意地政司之最新規定及要求,必要時可先將召開公聽會之相關資料先洽內政部初審。
用地取得前置作業併入設計合約
  1. 部分縣市要求開完協議價購會後,對於未能達成協議者,再將徵收補償地價提評。
  2. 若委託之估價師查估的估價報告不合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要求,可能審查退補需較長時間(如某一縣市委託協議價購市價查估,結果因查估成果與縣市主管機關所要的格式或成果有落差,結果被主管機關一再退補了將近半年才通過審查提評) 。
  3. 另部分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可能需評議多次才通過。
  而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第27條規定,以上因素若未能有效掌握,或將影響用地取得時程超過6個月。
  故「宗地個別因素清冊填寫」、估價師估計協議價購市價、徵收補償市價及達成價購協議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協助過戶等用地取得相關作業若由本局自行辦理,在人員不足情形下,將耗費相當人力,影響用地取得效率。
  1. 工程設計合約發包時,協調局內主辦單位儘量將用地取得前置作業可容納作業項目一併納入設計合約辦理發包。
  2. 協調設計合約之得標廠商找協力之估價師事務所時,以能配合當地縣市政府要求並與其有合作經驗者為佳。

(三) 協議價購會前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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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取得委辦作業

  由本組自行辦理委外之用地取得委辦作業(主要含路權界樁測設、都市計畫變更書圖製作、協價會召開、徵收計畫書圖製作及撥用計畫書製作) ,委辦之顧問公司若有足夠經驗則能提昇用地取得作業,若經驗不足,仍需要本局給予學習與訓練的機會,將浪費人力、物力及用地取得作業時間。

  在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下,應用採購策略儘量選出較優顧問公司,合約生效後將確實依合約規定要求顧問公司配合掌握進度;甚至必要時亦可將前開相關作業併入前階段之設計合約內一併辦理。

路權界樁測設
  1. 路權界樁測設以往均招標委託測量公司或原設計顧問公司協助辦理,測設過程中會依合約要求顧問公司依合約測設,惟測設過程中仍不免遭受某些狀況(如天候不佳或測設品質精度有問題等)影響進度。
  2. 另委辦之顧問公司於測設界樁時碰到不易埋設界樁位址(如水溝、水池、水田或民宅內等),容易造成耕作不便及糾紛,測設完竣之界樁易遭拔,本局辦理驗收樁時亦將產生不便,以上問題容易引起民眾反彈。
  1. 依合約訂出作業進度,要求顧問公司依時程配合;另由本局委請專業測量機構辦理檢測及檢核聯測後坐標資料,以掌握時效。
  2. 界樁選點時不必拘泥於每50m測設一支,可較有彈性選擇易測設不造成耕作或生活不便、不易遭拔除之點位或以副樁代替。
地籍分割

  地籍分割能否如期完成將影響後續作業,進而影響整體用地取得進度。而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時,難免遭遇徵收範圍辦理分割時剛好辦理重測、圖簿不符、分割測量時面積計算精度不足、編列地號時地號重編、作業人力不足或天候不佳等相關問題,前開問題均需適時處理,否則均會影響用地取得時程。

  1. 為使地籍分割作業有更充分時間,路權界樁測設部分路段完成後,即分段點交地政事務所逐段辦理分割並逐段將成果送本局續辦。
  2. 地籍分割成果送本局後需詳細審查,若有問題應儘速反應並協調地政事務所釐清。
都市計畫變更作業

  高速公路如經都市土地,本局將依內政部於89年修訂之「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正常作業約可在8個月內完成,與一般變更相較已縮短大幅作業時程;惟實際作業仍需相關機關配合,始克其功,辦理過程中常有部分作業單位未能完全依該要點規定辦理,時有超過情形,或要求增加一些行政作業,致影響都市計畫變更案之公告發布實施時程及後續用地取得進度。

  協調各級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確實依上開要點辦理。行政程序有重疊者,則可協調有關機關並行作業,必要時本局亦可支援人力,俾隨時掌握進度,若有遭遇困難,則即時向上反應,及時協調解決,避免影響時程。

地上物查估
  1. 部分業主為套取補償費搶建或搶種地上物,將影響用地取得時效。
  2. 部分縣市政府不配合辦理地上物查估作業或僅同意由需地機關委外查估後,再將成果送請縣市主管機關審查。
  3. 對於公、私有土地上之非法或未能取得合法證明之地上物如何救濟?若未能訂定適當合理標準,將造成業主不斷陳情甚至抗爭,影響用地取得時程。
  4. 工程範圍內若有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規定需訂定安置計畫情形,需訂定合理之安置計畫,以免影響徵收計畫報准程序或引發業主抗爭。
  1. 適時提供地方政府建設計畫路線圖,並請其公告並向民眾宣導,避免產生搶建或搶種。
  2. 仍積極運用不同管道協調縣市政府同意配合辦理查估;至於不配合查估,仍需由需地機關委外查估後,再將成果送請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則協調查估報告送請其審查時,能積極配合本局時程完成審查及公告作業。
  3. 在協議價購前即參照「高(快)速公路工程用地取得獎勵救濟基準」及工程轄區所在縣市之救濟標準,依工程屬性訂定獎勵救濟方案,簽奉核定後據以實施。
  4. 先洽主管機關調查工程範圍內是否有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之1規定需訂定安置計畫情形,若有需安置,則在此階段將參酌相關機關之標準及作法,訂定安置計畫併徵收計畫書報核,俾核准後據以執行

(四) 用地徵收階段

項次 作業項目 問題概述 對策
徵審會審議

  徵收計畫書同時檢附「申請徵收提會審查單」送內政部地政司初審時,常因審查人員不同標準致時有多次退補情形;另徵收審議小組審議時多會要求需地機關列席說明且不一定審查1次即核准徵收,影響進度。

  1. 審議前先與地政司初審人員充分溝通俾使初審時最多以退補1次為原則。
  2. 地政司為使審查較有一致標準,將研議方案朝審查作業標準化努力。
  3. 審議時本局列席均請規劃組或顧問公司會同出席協助說明俾使審查委員充分了解儘速通過核准。
縣市政府配合作業

  由於各縣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用地徵收作業之人力平時已感不足,再加上需辦理本局用地徵收之額外作業量,使縣市政府人力調度更感困難,影響用地取得時程。

  1. 協調縣市政府建立運用地籍資料電腦建檔及路權圖籍電腦化作業,減少人為錯誤及提升工作效率。
  2. 協調縣市政府必時將部分用地取得作業委由民間機構辦理,可藉更機動性的民間活力協助解決政府機關用地取得人力不足遭遇之困難。
  3. 若時程緊迫人力又不足,必要時亦可協調縣市政府同意由本局提供部分行政支援。

(五) 疏導拆遷階段

項次 作業項目 問題概述 對策
地上物拆遷

  地上物疏導拆遷時,因業主對補償或救濟之標準與金額不滿意,屢有提訟情況發生,而個案之訴訟曠日廢時,影響用地提供時程及工進。

  1. 主要仍需靠本局工程處用地疏導拆遷人員與業者建立信任感後耐心說明與疏導,儘量避免走向訴訟。
  2. 給地上物查估及疏導拆遷相對合理作業時間,以避免倉促造成疏失。
  3. 而地上物補償標準,亦應向主管機關反應適時檢討改進,以符合市場價格,減少爭議。
路權變動

  用地取得後實際交付施工時,因工程需要變更設計增加路權。而新增之用地,除非評估能以價購達成協議,否則其用地取得作業時程將重來1次。

  盡可能研究以工程技術克服避免增加路權;另若評估可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應儘量協調業主同意本局以協議設定地上權取得使用權。

新法令新規定之影響

  因應時代變遷,用地取得過程中,相關法規隨時都可能修訂,而修訂之內容或多或少都會影響用地取得時程。

  事先向交通部反應或派員至主管機關內政部適時溝通,俾使新法令或規定影響用地取得時程降至最小。

五、結論與建議

(一) 用地取得作業在事業計畫報奉交通部核定後,即正式展開,首先必須先邀集相關機關及作業單位研擬用地取得作業時程及分工,再依所訂之時程及分工定期追蹤管制,因此用地取得作業人員在計畫報核前,必須先評估現有法令、作業可能遭遇的內容、作業人力及相關資源,要求適當合理的用地取得作業時間,避免無法如期完成,造成機關、長官及作業同仁困擾。
(二) 用地取得作業人員除須具備相關專業能力外,在作業過程中有很大的心力必需花在與相關作業機關及單位之溝通與協調上,因此除需加強作業同仁之溝通協調能力外,在作業過程中更需要各級長官及局內相關組、室、處之支持與配合,才能使用地取得過程中遭遇之困難與問題逐一化解,依預訂期程取得工程所需用地交付施工。
(三) 另用地取得過程遭遇的問題,本局除及時尋求解決之道外,對於涉及他機關權責部分,更將該等問題及其解決之道適時反映,建議中央主管機關請其本於職掌修訂相關法規,以保障人民之權益,並使各機關有所遵循,俾可於預定期程內完成用地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