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國道視窗 February/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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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大視界/ 88
國道.向前行/
徵收以外方式取得工程用地使用權之探討
兼顧需地機關需求與地主權益 創造雙贏局面
局本部路產組 李謀中/文
土地徵收絕非是公共事業用地取得的優先 三、區段徵收或土地重劃
選擇,更非唯一的手段,換言之,它是最 若工程用地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於辦理都
後、非不得已的作法。國家對興辦公共 市計畫變更時,計畫書內若有載明可讓地主
事業所需之土地,必須用盡所有法律之手 選擇參加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舉辦之
段,均不可得,始得以徵收方式為之。本 區段徵收或土地重劃,則地主可多一個選擇
文綜整徵收以外,取得工程用地使用權之 補償之方式,對需地機關而言,亦可較有彈
方式及其適用情形。 性與地主協議取得土地使用權。
四、租用
取得路權範圍內土地使用權之方式
在工程範圍內,需地機關因某些原因在尚未
一、 協議價購 取得永久使用權之前,可協調地主協議以租
用方式辦理,惟將可能面臨以下風險:
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需用土地人於
申請徵收前,應先與所有權人以市價進行協 (一) 租用取得之土地若作道路用地,須符
議價購,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 合當地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倘使用管
制內容不符則須辦理變更,需依「非
格。需用土地人對於協議價購土地市價之決
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規
定,依內政部101年函釋規定,可參考政府
定,檢具申請書及相關附件向地方政
相關公開資訊或不動產仲介業之相關資訊,
府申請,相關作業時間冗長費時。
或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亦可洽請土地所
(二) 協調先行租用必須獲得全體地主同
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需用土地
意,若地主已歿未辦繼承登記,則尋
人於參考相關資訊來源,決定協議價購金額
找全部繼承人協調租用,困難度亦將
後,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時,需對協議價購
提高。如租得之土地零碎不連續,將
金額如何訂定,詳予說明,並盡力達成協議
導致施工界面展開困難。
價購。
(三) 另用地取得時程若因故延宕,致支付
二、協議設定(區分)地上權 之租金超越原徵收補償費時,其適當
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規定略以:「需用土地 性亦值得探討。
人因興辦第三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 五、 地主保留所有權,施工期間無償提供
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 使用
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 工程範圍內之私有土地,若僅施工期間需使
地上權。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 用之土地,於考量工程施工需要、地主實際
之。……」。可依此協議取得區分地上權。 需求及未來完工後之管養等因素後,同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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