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國道視窗 February/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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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保留所有權不予徵收,施工期間由地主出 取得路權範圍外土地使用權之方式
具同意書無償提供使用。
一、 路權外臨時性使用
六、地主保留所有權,永久無償提供使用 本局主(代)辦工程之承包商,為設置臨
以「國道4號臺中環線豐原潭子段工程」 時設施,需申辦之臨時使用路權外、
為例,豐原區鳳山段873地號之地表約有 非都市公私有之土地,可依照本局訂
91.87平方公尺係為地主祖墳前之拜庭,該 定標準作業程序申請使用。臨時性設
土地之地表以下約14公尺處為本工程埋設 施,係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預力地錨之緩衝區,經本局同意地主保留所 (交通部)認定為重大建設計畫所需
有權,以出具土地無償使用同意書,永久提 之臨時性設施;臨時使用,則係指經
供本局施工方式辦理。本案例應考量及注意 徵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及有關機
事項包括: 關同意後,核准為臨時使用之土地使
用型態。
(一) 本案土地地表係地主祖墳,地主曾表
示將設祭祀公業,絕不會遷移,也不 二、 徵用
移轉他人,應可確保本局長期使用該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規定略以:
土地權利。 「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
(二) 符合土地徵收條例,以較輕手段取得 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土地使用權之精神及原則。 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
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
(三) 符合地主之意願。
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
(四) 地主以土地無償使用同意書提供本局 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
施工使用,雖屬債權行為,惟本局可 之日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
無償使用,倘未來之繼承人多數表示 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
要求有償,屆時再與其協商處理,亦 絕。……」。
不致造成重覆支付使用費情形。
三、 租用
七、聯合開發
由承包商基於施工需要向民間租用,
為公、私合作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以高鐵或 因未有租金上限之限制,且可彈性選
捷運等場站較適用。高速公路線狀工程屬 擇不同區位之土地,較易租得所需土
性,並不適合聯合開發,且涉及資金籌措等 地,惟實際使用時仍需符合當地土地
技術問題,經評估尚不可行。 使用管制規定。
八、捐贈
結語
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仍須視地
公共工程用地取得過程中,於法規許可範圍
主意願主動提出,本局樂觀其成,並願意配
內,應儘可能以徵收以外之方式與地主協
合完成相關手續。
議,並考量地主之需求,雖作業程序較為繁
九、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
複冗長,但符合相關判例及法規精神,可降
本局所取得之土地係作為高(快)速公路使 低甚至化解地主抗爭,使工程順利推動,節
用,以地易地方式,目前尚無從辦理。 省社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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