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國道視窗 October/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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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撥用移交經管土地之探討
實現土地管用合一
局本部路產組 蕭凱文/文圖
隨著高速公路新建工程的完工,一併闢設 原領補償款等,本局無使用需求之土地(綠
的交流道連絡道及附屬設施已移交設施主 地、河川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要求應
管機關進行養護管理。然而,一併徵收 逕洽該公共設施需用機關辦理撥用,免辦
(價購)或廢止徵收未繳回原領補償款等非 理申辦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該署接管,
本局需用土地(如綠地、河川區等),無法 致無法完成土地移交作業,而衍生需繼續
獲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產署處理, 維護管理責任。又上揭兩類土地常遭棄置
導致這些土地常面臨遭丟廢棄物、雜草叢 垃圾、廢棄物、雜草叢生及遭占用等情
生、非法占用及積水情形,進一步衍生登 事,致所屬分局及工務段為處理改善,與
革熱防治等公共衛生問題。 實際應接管單位屢生養護權責爭議。
持續發生的養護權責爭議 擬定處理計畫 加速解決爭議
在新建或拓建高速公路工程中,為確保交 為加速解決養護權責爭議,本局自110年度
流道順暢運行或滿足地方政府需求,經常 起辦理土地清查作業,針對與高速公路橫交
會一併開發連絡道及附近農、水路等設 且已編為省、縣、鄉道路或農、水路等為
施。設施竣工後,依據「公路修建養護規 主,就土地移撥分界點,考量高速公路設
則」,將移交給地
方道路或農業、水
路主管機關接管養
護。然而,設施所
在土地仍屬於國道
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資產,在未完成有
償撥用手續之前,
不能移交其他管理
機關,導致設施與
土地長期由不同單
位管理,引發糾
紛。
另一併徵收(價購) 1
或廢止徵收未繳回
1. 交流道連絡道旁設施損壞,常衍生維管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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