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7年8月 Aug. 2018

國道通行欠費強制執行案件處理方式及心得

高公局北分局 林為祺/撰稿及圖片提供

  「為什麼我的存款被法務部執行署查扣了…」、「我收到法務部執行署的繳款通知,這到底是罰什麼的…」、「103年的ETC通行費?我的車都賣了兩三年,過戶的時候都繳清了,為什麼現在還要我去繳錢…」這些是最近在辦理強制執行業務幾乎天天都會遇上的用路人問題。
  數百萬的車輛天天在高速公路上跑,除了惡意欠繳的情形以外,多數用路人是不知道要繳通行費,以及去哪裡繳費、繳多少通行費等等。隨著高速公路計程收費後,高速公路的通行再無其他關卡,即使沒有儲值、沒有貼Etag、甚至積欠巨額的通行費,車輛仍能自由的進出高速公路,用路人對於通行費繳交的義務相對無存在感,是以隨著計程收費的時間增加,通行費欠繳的案件也不停地累積,這是我們辦理強制執行業務量愈來愈繁重的原因。
  所謂國道通行欠費強制執行,就是針對行駛高速公路之用路人,未依規定時間內繳納通行費者,依法開罰逾期繳費罰單外,並追繳欠費。在持續不繳納的情形超過一定的法定時間後,形成債權。分局業務科強制執行類所承辦的業務項目,就包括強執前的前置作業、強執移送作業、再移送及銷帳作業等等。
  強制執行案件前期必須查核每一案件的各項資料,資料完整才能順利移送,其中最大的關鍵在於「送達」,也就是通行費代收單位-遠通電收公司對於用路人所產生的帳單在寄送時,是否有符合「行政程序法」對於送達的規定(亦即在法律上,用路人到底收到帳單了沒),所以在每次的移送前作業中,我們都投注相當多的人力時間在對於送達有瑕疵的案件,一次次的補送達的程序,甚至辦理公示送達,以確保每一筆過路費都能盡可能的收回。
  其次,為了追繳過路費,當義務人(自然人)死亡和(法人)公司解散或廢止時,為了找出下一順位的義務人(債務人),也是必須投入大量人力時間去追查的工作項目之一。對於自然人之義務人死亡時,須向法院查調其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向戶政機關查調繼承人的戶籍資料,再按照繼承順位辦理「重新送達」,送達成功後還需等一個月才能再重新移送案件。若為法人,公司解散或廢止就必須向法院查調該公司是否有清算人,向當地縣市政府或中部辦公室查調其餘股東,再對公司清算人或其餘股東做「重新送達」,送達成功後也需等一個月才能重新移送。
  案件一旦進入強制執行,各執行分署即依據我們移送案件所附的資料,對應繳義務人以查扣銀行帳戶、命令僱主查扣薪資三分之一、查封車輛、名下不動產等各種方式把義務人欠費的金額解繳到本分局。如果以上方法都扣不到錢時,執行分署就會核發債權憑證,我們必須每年持續清查這些憑證案件,向稅捐單位查調該義務人有沒有新增所得或財產可以再移送,這樣要滾動查察至義務人繳清欠費,或無能力償還持續十年才能銷帳後結案。
  收回通行欠費銷案作業則是有時間壓力,因為執行分署把執行款匯來之後常常會來電要求儘快開出收據以利銷案,而常有執行款匯進來卻不知道是哪位義務人的匯款,得要花很多人力時間去對帳,另外則是義務人向執行分署申請分期付款,如此每期繳款就要辦一次收據、銷案及發文作業,直到欠費完全清償為止。
  辦理強制執行最大的動力就是能實現使用者付費及社會公平原則,雖然業務量龐大,常常忙得人仰馬翻,大家還是繼續努力再努力著。但隨著一直增加的欠費案件數量、滾動清查的強執案件不停堆疊累積,仍是耗費龐大人力的業務。我們未來將會朝向加強通行費繳交的宣導工作,推廣並教育用路人如何能最快知道欠費情形、最快方式繳費(更多的通路),並在時限內繳清通行費,或許才是根本降低強制執行業務量的方法。

本分局業務科辦理強制執行案件作業實景1
本分局業務科辦理強制執行案件作業實景1
本分局業務科辦理強制執行案件作業實景2
本分局業務科辦理強制執行案件作業實景2
本分局業務科辦理強制執行案件作業實景3
本分局業務科辦理強制執行案件作業實景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