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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8 - 國道視窗 October/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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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大視界/ 66
            國道.向前行/



            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



            得請求徵收地上權之探討



                                                                                   局本部路產組 陳宇暉/文

             指南宮、南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                                三、 補償範圍
             下簡稱指南宮等)為國道3號穿越使用其                                憲法上財產權保障之範圍,不限於人民對財
             所有土地,向法院提起請求徵收土地所有                                產之所有權遭國家剝奪之情形。國家機關依
             權之訴,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                                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遭受損失,若逾
             政法院均判決本局勝訴。嗣後指南宮等仍                                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之特
             不服判決結果而聲請大法官釋憲,司法院                                別犧牲者,國家應予以合理補償。國家如
             於106年3月17日作成釋字第747號解釋,                            徵收土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人民自得請求合

             指南宮等依該解釋意旨請求需用土地人                                 理補償因喪失所有權所遭受之損失。民法原
             (本局)向主管機關內政部申請徵收地上                                僅規定一種地上權,指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
             權。本局即依程序申請徵收地上權,並獲                                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
             內政部核准徵收,順利於109年3月26日                              的權利,亦即現行第832條規定的普通地上
             登記完竣。                                             權。99年2月3日修訂新增第841條之1,增
                                                               加規定區分地上權,指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
            本案探討                                               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的地上權,而所謂的一

            一、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7號解釋之爭                               定空間,可以是平面劃分之一部分或上下垂
                 點:                                            直劃分之一部分(本案設定範圍係自地表深
            人民的土地如果未經徵收,而實際已遭公路                                度約44~187公尺間)。
            穿越地下,超過個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的範                                四、 處理結果

            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卻未得到補償,                                本局於接獲指南宮等書面通知時,即洽原規
            是否可以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                                劃顧問公司參酌上述法令意旨劃定路權範
            收地上權?                                              圍、完成釘樁、地籍分割、召開公聽會等程
            二、 解釋要旨                                            序,並委請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協議徵收地上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15條定有                                權市價,惟指南宮等對協議價格無法達成共
            明文。需用土地人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3                                識,爰本局向內政部申請徵收地上權,並獲

            條規定之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                                 內政部核准徵收。
            下,致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                                 結語
            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而不依徵收規定
                                                               徵收是因公益上不得已,所採取的最後手
            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者,土地所有權
                                                               段,而徵收的範圍也應該在必要的限度內。
            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
                                                               倘國家興辦事業,只需要穿越土地的上空或
            上權。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
                                                               地下,而土地所有權人仍然可以作相當的土
            內,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土地徵收條例妥
                                                               地使用時,則國家不應徵收所有權,僅可以
            為規定。逾期未完成修法,土地所有權人得
                                                               徵收方式取得區分地上權,本號釋字給予民
            依本解釋意旨,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
                                                               眾請求徵收地上權之權利,係司法上之重大
            申請徵收地上權。
                                                               突破,更加保障人民之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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