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國道視窗 April/2023
P. 13
11
滅時效之規定(法務部91年1月8日法律字第
書面行 書面以外 一般處分
政處分 行政處分 0090045833號函)。至公法上請求權類型則
包括國家賠償、稅捐、罰鍰、土地重劃或區
其他適當
生效 送達 方式通知 公告或刊登政府公 段徵收補償費、原住民或身障者就業代金及
方式 報或新聞紙
或使知悉 行政契約之請求權等。
原則:最後登載日 102年5月22日修正公布之行政程序法第131
生效 送達 通知或使
時點 知悉 例外:行政處分另 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
有規定
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31條追繳押標金,其請
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
求權時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之規定, 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1
惟行政程序法並未規定請求權時效之起算時
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
點,102年11月5日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1月
滅(第2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
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二:「……
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第3項)。
故上述公法上請求權應自可合理期待機關得
另政府採購法第3條:政府機關、公立學
為追繳時起算其消滅時效期間。……」。
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
惟因屬行政程序法之領域,工程會曾就
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
政府採購法第31條之時效起算疑義函詢
律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3條:行政機關為
法務部,法務部103年9月29日法律字第
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
10303511210號函復:可合理期待機關得
規定為之。
為追繳時,乃事實問題,應依具體個案情形
依上述規定觀之,政府採購法為特別法,行
分別審認。公法上請求權及時效,可分為下
政程序法為普通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
列3種:
法」原則,政府採購法優先適用。
1. 指權利主體相互間(包括人民對國家或國
家對人民),一方依據公法規範向他方請 後記:
求為特定給付之權利。 政府採購法第31條因前述最高行政法院庭
2. 公法上請求權依其權利內容可分為行為、 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故上述公法上請
不行為請求權,以及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 求權應自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起算其
權。 消滅時效期間。……」,參考該決議及行政
3. 行為或不行為請求權,事關公益,無消滅 訴訟法第276條第2項規定,於108年5月22
時效之適用。 日修正公布增訂第4項、第5項及第6項,定
明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時效為5年,並定明
按「公法上之請求權」指公法上權利義務主
前述請求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另得追繳之原
體相互間,基於公法,一方得請求他方為特
因發生或可得知悉在後者,二者時間有不同
定給付之權利。而此所謂「特定給付」,
時,以時間在後者起算;另為避免追繳押
包括金錢或物之交付、行為(作為、不作為
標金之法律關係懸而未決,爰規定自不予
或忍受;亦含作成行政處分在內)。又並
開標、不予決標、廢標或決標日起逾15年
非任何公法上請求權均適用公法上消滅時
效,原則上僅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始適用消 者,不得行使。
April/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