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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3 - 國道視窗 April/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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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滅時效之規定(法務部91年1月8日法律字第
                   書面行 書面以外                一般處分
                   政處分 行政處分                                    0090045833號函)。至公法上請求權類型則
                                                               包括國家賠償、稅捐、罰鍰、土地重劃或區
                            其他適當
             生效     送達      方式通知      公告或刊登政府公                 段徵收補償費、原住民或身障者就業代金及
             方式                       報或新聞紙
                            或使知悉                               行政契約之請求權等。

                                      原則:最後登載日                 102年5月22日修正公布之行政程序法第131
             生效     送達      通知或使
             時點             知悉        例外:行政處分另                 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
                                         有規定
                                                               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31條追繳押標金,其請
                                                               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
            求權時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之規定,                               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1
            惟行政程序法並未規定請求權時效之起算時
                                                               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
            點,102年11月5日最高行政法院102年11月
                                                               滅(第2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
            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二:「……
                                                               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第3項)。
            故上述公法上請求權應自可合理期待機關得
                                                               另政府採購法第3條:政府機關、公立學
            為追繳時起算其消滅時效期間。……」。
                                                               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
            惟因屬行政程序法之領域,工程會曾就
                                                               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
            政府採購法第31條之時效起算疑義函詢
                                                               律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3條:行政機關為
            法務部,法務部103年9月29日法律字第
                                                               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
            10303511210號函復:可合理期待機關得
                                                               規定為之。
            為追繳時,乃事實問題,應依具體個案情形
                                                               依上述規定觀之,政府採購法為特別法,行
            分別審認。公法上請求權及時效,可分為下
                                                               政程序法為普通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
            列3種:
                                                               法」原則,政府採購法優先適用。
            1. 指權利主體相互間(包括人民對國家或國
               家對人民),一方依據公法規範向他方請                              後記:

               求為特定給付之權利。                                      政府採購法第31條因前述最高行政法院庭
            2. 公法上請求權依其權利內容可分為行為、                              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故上述公法上請

               不行為請求權,以及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                              求權應自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起算其
               權。                                              消滅時效期間。……」,參考該決議及行政

            3. 行為或不行為請求權,事關公益,無消滅                              訴訟法第276條第2項規定,於108年5月22
               時效之適用。                                          日修正公布增訂第4項、第5項及第6項,定
                                                               明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時效為5年,並定明
            按「公法上之請求權」指公法上權利義務主
                                                               前述請求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另得追繳之原
            體相互間,基於公法,一方得請求他方為特
                                                               因發生或可得知悉在後者,二者時間有不同
            定給付之權利。而此所謂「特定給付」,
                                                               時,以時間在後者起算;另為避免追繳押
            包括金錢或物之交付、行為(作為、不作為
                                                               標金之法律關係懸而未決,爰規定自不予
            或忍受;亦含作成行政處分在內)。又並
                                                               開標、不予決標、廢標或決標日起逾15年
            非任何公法上請求權均適用公法上消滅時
            效,原則上僅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始適用消                                 者,不得行使。

                                                                                                    April/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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