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國道視窗 April/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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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之沒收
國道小學堂 局本部業務組 荊心泉/文
甲拖吊車公司與乙拖吊車公司於99年參與某政府機關工程處之拖吊車標案,因投標文
件有「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相同地址)」,其所繳納之押
標金被沒收。甲、乙兩家廠商於105年11月向工程處提出要求返還押標金。
Q: 工程處有無不當得利?
A: 工程處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其所繳納之押
標金不予發還,係依法沒收,並無不當得利情事。
Q: 已經過6年,廠商仍有請求權否?
A: 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3款、施行細則第105條:應於接獲機關通
知或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異議。逾異議法定期間,應不予受理,並
以書面通知廠商。即「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優先適用政府採購
法。本案因甲、乙兩家廠商均已逾10日之異議期間,請求權時效消滅。
~延伸閱讀~ 得買賣或租賃之資格認定後,接下來實際履
雙階理論又稱為雙階行為,指的是單一行政 行買賣或租賃行為則為行政機關與申請人間
行為中包含了公權力行政(通常在前階段)及 之「私法」行為。當可謂係我國司法實務上
私經濟行政(通常在後階段)。私經濟行政亦 承認雙階理論之實例。
為行政行為之一種,按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 採購行為 招標、決標階段 履約階段
1項:「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 行政處分 民事契約
法律屬性
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可知行政 (公法性質) (私法性質)
行為並不排除「私經濟行為」之可能性。
有關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
我國立法實務,於88年公布實施之「政府 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
採購法」,將政府採購行為區分為「公開招 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
標」與招標後「履約」階段。前階段之法律 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例如:建築執照核發、
性質為公法性質,發生紛爭應循公法管道解 命拆除違建、戶籍登記、土地登記、命停止
決。反之,後階段之履約紛爭則應依私法管 營業及環保、衛生等各類行政罰鍰。行政處
道解決。 分之效力,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
大法官釋字第540號解釋就國人向國宅主管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
機關提出申請,待行政機關核可後再訂私法 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
上買賣、租賃契約。前階段之申請許可為公 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
法關係,若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或行使裁量 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第3
權後,認定申請人不符合該當要件,則可僅 項:「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
就公法討論。否則申請人符合該當要件,取 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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