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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上開最高行政法院決議,工程會分別於101年10月2日、102年11月25日、103年11月21
召開會議研商決議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判斷原則,經整理如下
表,提供大家參考:
款次 第101條第1項各款 起算時點 說明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 除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不予開標之情形外, 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3年6月10日103年6月份
證件參加投標者。 自開標時起算。屬分段開標者,依相關段之 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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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時起算。無開標程序者,以文件達到機
關時起算。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 一、 屬參加投標者:除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 一、 關於參加投標,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3
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 不予開標之情形外,應自開標時起算。 年6月10日103年6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
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 屬分段開標者,依相關段之開標時起 聯席會議決議。
者。 算。無開標程序者,以文件達到機關時 二、 屬訂約者,就左列項次二說明如下:
起算。 (一) 有關二(一)之情形:例如機關採用工
二、 屬訂約者: 程會訂定之「招標投標及契約三用文
(一) 無需廠商行為介入,機關以廠商投標文 件」辦理採購,無需廠商行為介入。機
件完成訂約者:自開標時起算。屬分段 關以廠商投標文件用印完成後即完成契
開標者,同上。 約簽約手續。
2 (二) 涉廠商延續行為介入,由廠商製作契約 (二) 有關二(二)之情形:例如機關未採用
文件後提送予機關方完成訂約者:自訂 工程會訂定之「招標投標及契約三用文
約文件達到機關時起算。 件」辦理採購,廠商投標文件即屬偽
(三) 訂約時廠商始提出偽造、變造文件:自 造、變造,並由廠商接續製作契約,其
訂約文件達到機關時起算。 行為延續至訂約。
三、 屬履約者:自最後相關履約文件達到機 (三) 有關二(三)之情形:例如廠商投標
關或其指定之人員或處所時起算。 時,文件無偽造、變造情形,製作契約
時始提出偽造、變造文件。
三、 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規定,以廠商
行為終了時起算。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 一、 尚未發生不良結果者:自行為終了時起 以採購標的是否發生不良結果,分依行政罰
3 者。 算。 法第27條第2項「行為終了時」或「結果發
二、 發生不良結果者:結果發生時起算。 生時」起算時效。
4 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 同第2款。 同第2款。
履約相關文件者。
5 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 自開標時起算。無開標程序者,以文件達到 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3年6月10日103年6月份
標者。 機關時起算。 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 第一審判決發生效力時,有宣示者,自宣示 以構成要件事實發生時起算。
6 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 時起算;無宣示者,自判決書送達廠商時起
判決者。 算。
7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 依招標文件或機關最後所定訂約期限屆滿時 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規定,以廠商行為
約者。 起算。 (不作為)終了時起算。
8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 當次查驗或驗收程序終結時起算。 以構成要件事實發生時起算。
重大者。
9 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 依契約或機關最後所定催告期限屆滿時起 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規定,以廠商行為
者。 算。 (不作為)終了時起算。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一、 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2項第 以構成要件事實發生時起算。
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 1款尚未完成履約者:依契約或機關最
大者。 後限期改善期限屆滿時起算。
10 二、 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2項第
2款已完成履約而逾履約期限者:自廠
商完成給付之準備且最後通知達到應驗
收之機關時起算。
11 違反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 以其他廠商代為履行之最終行為時起算。 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規定,以廠商行為
包者。 終了時起算。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解除或終止契約通知達到廠商時起算。 以構成要件事實發生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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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法院破產裁定宣告或送達生效時起算。 一、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6月份第1次庭長法
官聯席會議決議,第13款事由,乃因特
13 定事實予以管制之考量,無違反義務之
行為,其不利處分並無裁罰性,應類推
適用行政罰裁處之3年時效期間。
二、 以構成要件事實發生時起算。
14 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 歧視行為終了或結果發生時起算。 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規定,以廠商行為
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終了或結果發生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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