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災配合措施

大型車裝載救災機具超載通行高速公路審核規定

大型車裝載救災機具超載通行高速公路審核規定

大型車裝載救災機具超載通行高速公路審核規定
一、受理單位:本局北區交控中心為統一受理窗口。
二、審核單位:
(一)本局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時,由應變小組負責審核。
(二)本局未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時:
1、上班時間:由交通管理組負責審核。
2、下班時間:由北區交控中心以電話陳報交通管理組組長,依據指示作成公務電話紀錄,並據以審核。
三、車輛裝載審核標準:
(一)裝載後車輛尺度:總高4.4公尺以下(國道1號中興隧道高度限制4.35公尺除外)、總寬3.25公尺以下、長度不超過車長(聯結車最長為18公尺)、總重不超過車輛核定之總重、總聯結重量,符合前述規定即同意通行。
(二)若有超過前述尺度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1、總高超過4.4公尺以上時,應依其申請通行路段洽詢本局轄管區養護工程分局,通行時是否會危及本路相關設施。
2、總寬超過3.25公尺以上時,原則不超過本路車道寬度,應責令行駛外側車道並跨行路肩,且需派遣後衛車輛護送警戒。
3、長度超過車長(聯結車長度超過18公尺以上)時,應責令行駛外側車道,且需派遣後衛車輛護送警戒。
4、總重超過車輛核定之總重、總聯結重量時,為確保行車安全,不予同意行駛。
四、申請案審核通過後,應將審核結果填入申請表內及加蓋審核單位之印章,並將該表回傳申請單位及副知(電傳)國道公路警察局及本局轄管區養護工程分局。

上架日期    :100-04-11
資料維護單位  :工務組景觀科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10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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