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施工車輛證線上申請

國道施工車輛線上申請與管理作業規定

 一、申請規定

(一)申請案向轄區養護(新建)工程分局申請,若跨區時請自行由其中擇一轄區養護(新建)工程分局作為申請單位,後續並由該分局核發施工車輛證,並將結果副知其餘施工路段管轄單位及公路警察單位。

(二)依線上申請之申請表填妥相關資料後,並附上

    1.施工車輛清冊及施工人員清冊,並附車輛行車執照影本

    2.工程標之申請應附契約封面、首頁或開工通知影本等相關佐證資料

(三)即日起試辦由本局契約承商提供同意(或切結)書後,得免繳保證金,相關申請細節請洽本局各分局()承辦人。

二、注意事項

(一)施工車輛證期限滿一週內繳回,若需延長期限應依規定重新申請

(二)施工車輛如有異動,應即按申請程序申請核發,並繳回舊證。

(三)施工車輛證應妥為保管,若有遺失即登報作廢並陳報發證單位補發。

(四)施工單位於程完成驗收手續後,應將所領之施工車輛證全數繳回。若有遺失或未依期限繳回者,以扣款方式處理(每張扣款新臺幣三千元整)。

(五)非屬本注意事項四或與本局無合約關係之其他單位,若未依限將施工車輛證全部繳回,嗣後不再准予申請。

(六)施工與督工車輛除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外,並應按施工車輛證背面「注意事項」辦理。

資料下載

國道施工車輛證線上申請與管理作業規定(113)

附表二_車輛清冊

附件三_人員清冊

附表四_行車執照

本局各分局處聯絡窗口及匯款資訊(n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