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及行政規則

高速公路增設及改善交流道設置原則


高速公路增設及改善交流道設置原則 (113年4月26日規字第1130009956號令修正)



  基於地方政府因應運輸需求及地方未來發展,於高速公路沿線不斷有增設交流道之要求,為因應各地申請增設交流道之需求,並避免因交流道設置不當,不但無法達到應有之效益,反而減低高速公路服務水準,特訂定增設及改善交流道之設置原則。

    增設或改善交流道之條件依其特性可分為先決條件及充分條件,地方政府為申請單位,應先行評估是否符合先決條件,並辦理可行性評估後,送高速公路局辦理審議作業。

  審議委員會各出席委員評估申請增設或改善交流道之總得點數,加權後以五分滿分、門檻值以三分為原則,如出席委員過半數(含)總得點數高於或等於門檻值,則該申請案通過,由高速公路局進行後續規劃設計事宜;若出席委員過半數總得點數低於門檻值,可行性評估報告退回申請單位進行修正,修正次數以一次為限,再經審查未通過者,則予以駁回。

    若屬交流道改善者,由於所在區位現況已有交流道,故先決條件以檢核條件(四)及(五)為原則,充分條件僅就條件(三)、(六)及(七)進行評估。

  委員會可依個案情況,調整權重及門檻值以進行審議。


上架日期    :107-05-08
資料維護單位  :規劃組規劃科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11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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