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權與財產管理

如何承租高速公路高架橋下空間土地?

       本局經管國有公用土地,得於一定條件下提供使用(租用、無償提供使用)一定條件主要受國有財產法第11、28條規定限制,其不得提供使用,係非公用土地(本局無使用需要之一併徵收、一併價購、撤銷或廢止徵收、無繼續公用需要等),依國有財產法則屬非公用土地,僅能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處分(由該署出租、無償提供使用…等)。

一、公用土地(本局有使用狀況)能否無償使用,需依財政部訂頒「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規定(請參閱https://esvc.fnp.gov.tw/Edict.php?page=RuleInfo&TRE_ID=508),主要基於公共、公務或公益使用需提出使用計畫書、圖等文件,經核准後簽訂契始得使用,包括:

(一)政府機關(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例如村里辦公室)認養綠美化,並由認養人自費施作、維護環境維生。
(二)政府機關執行消防或警察緊急勤務,或停放環保、消防車輛及置放消防器材
(三)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戶外運動場所及相關設備、相關監測、測試設施或公車候車亭,或設置路燈、交通號誌或指示標誌,或為交通安全、水土保持或防洪排水需要設置護欄、護坡、箱涵、管線等相關設施,或跨越或穿越通行、設置行人步道或自行車車道。
(四)短期使用:政府機關舉辦公益、節慶活動或政令宣導及軍事、防災等演習活動,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舉辦公益活動,或政府機關因應業務之急需使用,或海關、移民、檢疫及安檢等行使公權力機關作業所需之旅客、貨物通關、行李檢查與辦公使用之場地,或其他政府機關依法配合管理機關執行業務之使用。

二、出租再區分為公開標租及逕予出租,依財政部訂頒「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規定(請參閱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FL049686)

(一)公開標租:於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刊登財物出租公告方式公開招標、最高價得標,將不動產租與得標人使用。
(二)逕予出租:配合各級政府機關(含管理機關)業務、公共工程或公用事業需要,將不動產租與特定對象。
(二)不得出租土地:有「水土保持法」公告為特定水土保持區、水庫集水區範圍、「飲用水管理條例」劃定為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都市計畫資料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於產籍加註列管之河川區域內土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於產籍加註列管水庫蓄水範圍內、排水界線內、海堤區域內及水庫、埤池水路界線內之土地,或都市計畫資料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於產籍加註列管基隆河洪氾區一級管制區範圍內之土地,或淡水河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範圍內之土地。

三、出租及無償提供使用者仍需依相關法令受使用限制:

(一)使用都市計畫區內土地,須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甲之高架道路之使用項目,並依該辦法第4條由使用人向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始得使用。(請參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13)
(二)使用非都市計畫區土地,須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1第11項「交通用地」中容許使用細目或「交通計畫」範疇始得使用。(請參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13)
(三)須遵守本局考量高速公路安全及養護管理維護所須,能否出租及規範租用後相關使用限制。例如:

1.不得未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契約第三條承租用途與使用計畫書、圖,或從事其他違反使用目的、違反公路法第30條規定經交通部核准「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內容、違反「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附表所載經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使用項目、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之交通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許可使用細目與附帶條件及報經交通部或交通及建設部核准等規定,及其他違反法令之使用之行為。
2.除因業務性質或本局需求,有提供多元服務之必要,且報經主管機關事先同意者外,不得將租賃用地及地上之建築物、構造物全部或部分轉租、轉讓、出借或其他變相方法,由第三者使用,或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
3.租用土地作為建築使用時,有關建築型式、建蔽率與容積率、建物高度、建築許可、規劃、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等,應依中央主管機關頒布之建築相關法令及當地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惟新設建築物頂點離橋梁梁底應大於2.5公尺,建築物基礎離橋墩基礎外緣以大於3公尺為原則,且不得申請設定地上權。

(1)上述建築物應於決標後設置前以承租人名義,並以租賃契約代替使用權同意書,依法向建管單位申請建築執照,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後,依法使用及自行繳納相關房屋稅金。
(2)未經核准設置之設施(含崗亭、貨櫃屋、活動廁所、鏈式鐵絲網圍籬及建築物),由甲方轄管工務段依「高速公路路權內違章建築處理作業程序」辦理限期改善及強制拆除等,並終止契約,所需費用由承租人負擔,併得於履約保證金或押租金中扣抵,金額如有不足得向承租人追償。

4.不得妨礙行車、橋梁與其基礎結構、路基邊坡穩定等安全,及橋梁檢測與維修、環境景觀衛生、道路養護、既有未經允許移除而應保留植栽、擋土牆、護坡、交控管線、柵欄及原有排水設施功能等作業,且不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其他可能影響橋梁與其基礎安全之物品與行為。
5.不得從事餐飲業、加油(氣)站、天然氣整壓站,及超出契約允許對外營業或類似行為。其他得依使用計畫使用,須於取得主管機關發給之營業許可後,始得營業。
6.不得有堆置雜物、掩埋廢棄物、採取土石、破壞水土保持、妨礙排水、污染用地、製造噪音或其他影響或危害環境衛生、有礙觀瞻等違反租賃物之效能之使用行為。應有完善之消防及安全等設施(包括但不限於:防範天然災害、橋上掉落物、橋梁間隙及雨水管線滲漏…等),其所增設之設施責任與費用,與衍生之一切損害,及與第三人發生糾紛,概由承租人自行負責。
(其他請參閱高速公路國有公用土地提供使用注意事項及租賃或無償提供使用契約範本規定,請至本局便民服務\下載專區https://www.freeway.gov.tw/download.aspx?cnid=235查詢)

四、使用本局各轄管路段與主要聯繫窗口,依土地位置如下 :

單位 轄管路段 承辦人 聯繫電話
北區養護工程分局內湖工務段 國道1號0k+000~40k+850
汐五高架段12k+418~33k+105
五楊高架北上30k+424~40k+850、 南下31k~40k+850
蕭先生、蕭小姐 (02)2791-4182
轉分機3221、3213
北區養護工程分局中壢工務段 國道1號40k+850~93k+500
國道2號0k+000~18k+200
五楊高架40k+850~71k+147
張先生 (03)435-3705
轉分機3204
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木柵工務段 國道3號0k+000~42k+000
國道3甲0k+000~5k+800、南港連絡道、港西聯外道路
李小姐、吳先生 (02)2230-8308
轉分機3237、3210
北區養護工程分局關西工務段 國道1號93k+500~100k+800
國道3號42k+000~110k+703
國道2號18k+200~20k+358
羅先生 (03)587-5131
轉分機3216
北區養護工程分局頭城工務段 國道5號0k+000~54k+200 劉先生 (03)988-7060
轉分機3206
中區養護工程分局苗栗工務段 國道1號100k+800~166k+427
國道4號0k+000~10k+982
林先生 (037)226111
轉分機3206
中區養護工程分局斗南工務段 國道1號192k+000~251k+100
國道3號198k+217~212k+199
劉小姐 (05)5973140
轉分機3210
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大甲工務段 國道3號110k+703~183k+587 陳先生 (04)26820666
轉分機3208
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南投工務段 國道3號212k+199~270k+000
國道6號0k+000~37k+570
陳先生 (049)2329612
轉分機3206
中區養護工程分局臺中工務段 國道1號166k+427~192k+000
國道4號10k+982~26k+800
國道3號183k+587~198k+217
吳先生 (04)26820666
轉分機3256
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新營工務段 國道1號251k+100~320k+000
國道8號0k+000~15k+510
賴先生 (06)6563724
轉分機3219
南區養護工程分局岡山工務段 國道1號320k+100~374k+320
國道10號0k+000~18k+400
井先生 (07)6264119
轉分機3222
南區養護工程分局白河工務段 國道3號270k+000~358k+000 林先生 (06)685-6126
轉分機3213
南區養護工程分局屏東工務段 國道3號358k+000~413k+525
國道10號18k+400~33k+782
施先生 (08)778-6313
轉分機3217

上架日期    :109-12-02
資料維護單位  :路產組產業科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11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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