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權與財產管理

如何承租高速公路高架橋下空間土地?

       本局經管國有公用土地,須不影響高速公路與附屬設施維運安全、不防礙本局相關工程與設施養護需求、周邊空間綠化或生態友善作為政策之前提下,以優先公地公用原則,此例外才提供使用(租用、無償提供使用);另受國有財產法第11、28條規定限制,其不得提供使用,係非公用土地(本局無使用需要之一併徵收、一併價購、撤銷或廢止徵收、無繼續公用需要等),依國有財產法則屬非公用土地,僅能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處分(由該署出租、無償提供使用…等)。

一、公用土地(本局有使用狀況)能否無償使用,需依財政部訂頒「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規定(請參閱https://esvc.fnp.gov.tw/Edict.php?page=RuleInfo&TRE_ID=508),主要基於公共、公務或公益使用需提出使用計畫書、圖等文件,經核准後簽訂契始得使用,包括:

(一)政府機關(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例如村里辦公室)認養綠美化,並由認養人自費施作、維護環境維生。
(二)政府機關執行消防或警察緊急勤務,或停放環保、消防車輛及置放消防器材
(三)政府機關或學校設置戶外運動場所及相關設備、相關監測、測試設施或公車候車亭,或設置路燈、交通號誌或指示標誌,或為交通安全、水土保持或防洪排水需要設置護欄、護坡、箱涵、管線等相關設施,或跨越或穿越通行、設置行人步道或自行車車道。
(四)短期使用:政府機關舉辦公益、節慶活動或政令宣導及軍事、防災等演習活動,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舉辦公益活動,或政府機關因應業務之急需使用,或海關、移民、檢疫及安檢等行使公權力機關作業所需之旅客、貨物通關、行李檢查與辦公使用之場地,或其他政府機關依法配合管理機關執行業務之使用。

二、出租再區分為公開標租及逕予出租,依財政部訂頒「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規定(請參閱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FL049686)

(一)公開標租:於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刊登財物出租公告方式公開招標、最高價得標,將不動產租與得標人使用。
(二)逕予出租:配合各級政府機關(含管理機關)業務、公共工程或公用事業需要,將不動產租與特定對象。
(二)不得出租土地:有「水土保持法」公告為特定水土保持區、水庫集水區範圍、「飲用水管理條例」劃定為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都市計畫資料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於產籍加註列管之河川區域內土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於產籍加註列管水庫蓄水範圍內、排水界線內、海堤區域內及水庫、埤池水路界線內之土地,或都市計畫資料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於產籍加註列管基隆河洪氾區一級管制區範圍內之土地,或淡水河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範圍內之土地。

三、出租及無償提供使用者仍需依相關法令受使用限制:

(一)使用都市計畫區內土地,須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3條甲之高架道路之使用項目,並依該辦法第4條由使用人向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始得使用(請參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13);另因臺中市政府對於私人申請都市計畫多目標使用許可規定,經本局持續協調仍無放寬措施得以解套結果,爰暫不提供公開標租,以避免屆時衍生得標後無法使用之執行爭議。
(二)使用非都市計畫區土地,須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表1第11項「交通用地」中容許使用細目或「交通計畫」範疇始得使用(請參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13);另配合因應國土計畫法及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即將實施,以不新增公開標租為原則,以免承租人投入成本較高無法於契約年限屆期內攤平,衍生爭議或陳情抗爭。
(三)須遵守本局考量高速公路安全及養護管理維護所須,能否出租及規範租用後相關使用限制。例如:

1.計畫新設建築物、構造物,為確保橋梁結構安全,地坪與橋墩柱、橋台距離十公分以上,建築物及構造物應標明與橋梁基礎外緣三公尺以上,及與擋土、邊坡保護等設施之間距等,如無法達到,對於增加基礎載重者應提出技師簽證橋梁安全評估報告。
2.為利橋梁檢測,設施及構造物與橋梁(含帽梁)底淨高至少二.五公尺以上,置放固定物應距橋墩柱及橋台外緣三公尺以上、停放車輛等立即可移動者應距一公尺以上。並於使用區內標明橋梁檢測及搶救災出輛進出所需動線通道(可利用周遭既有地方道路,不限於使用區域內)。其橋墩、橋台、邊坡、基礎之相關位置,得洽請轄管分局及工務段提供竣工圖以供套繪。
3.除比照本局鍊式鐵絲網圍設之交通設施物外,如有其他圍籬(不管密閉或網格)、圍牆(鐵皮、磚造、混凝土造)等構造物,應標明高度及材質,俾釐清後續是否須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4.無償使用案內如須設置臨時活動廁所以三個以內為原則,面積大者多處設置最多不超過五個,並須有汙水儲存定期抽離配套說明;逕予出租案內得設置建築物、廁所及化糞池須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
5.逕予出租案內置放資源回收物等危險易燃物品須註明確實為暫置,標明最大堆置高度、量體、清運週期(天/次),及消防設施配置(滅火器、消防水塔及管線)與定期演練,並以五日內清運為原則,對於未拆解分離床墊、紙類則以遠離橋梁投影面積為原則。
6.公開標租案件,除目前既有建築物外,僅得設置一層之崗亭、臨時活動廁所(須有汙水儲存定期抽離說明)及貨櫃屋等易拆解運離之建築構造物,面積連同既有者不得超過二個二十呎貨櫃之面積(含四個十呎貨櫃亦可),並依法須申請建築執照、消防安檢等。
7.揭涉及須申辦建築執照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均僅得一層,須與使用計畫書配置大小相同,以租用契約替代使用權同意書方式申辦,並以租用面積為基地面積核算建蔽率、容積率等,須於取得使用執照始得使用,限於契約到期前使用。無償提供使用契約因無法替代使用權同意書,故不得設置建築物。
8.屬注意事項第十五點第二及三類,使用計畫應以生態保育為目的,或包含生態保育內容,並於核准後納入契約附件。屬無償使用中景觀認養為主者,依照「交流道、邊坡及高架橋下景觀維護認養說明書」規定,須精簡扼要研提認養養護計畫併案提出申請,並於核准後納入契約附件。
9.各項使用不得有置放下列規定危險易燃物品:
(1)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規定之爆竹、煙火。
(2)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十一至十五條規定之危險物。
(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及四條規定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4)置放危險易燃之鋰電池、床墊、紙板、木材等,屬回收暫置,堆置超過五日未清運者。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可能影響高架道路及橋梁或用路人行車安全等物品。
(其他請參閱高速公路國有公用土地提供使用注意事項及租賃或無償提供使用契約範本規定,請至本局便民服務\下載專區https://www.freeway.gov.tw/download.aspx?cnid=235查詢)

四、使用本局各轄管路段與主要聯繫窗口,依土地位置如下 :

單位 轄管路段 承辦人 聯繫電話
北區養護工程分局內湖工務段 國道1號0k+000~40k+850
汐五高架段12k+418~33k+105
五楊高架北上30k+424~40k+850、 南下31k~40k+850
郭先生 (02)2791-4182
轉分機3204
北區養護工程分局中壢工務段 國道1號40k+850~93k+500
國道2號0k+000~18k+200
國道2甲0k+000~1k+420
五楊高架40k+850~71k+147
張先生 (03)435-3705
轉分機3204
北區養護工程分局木柵工務段 國道3號0k+000~42k+000
國道3甲0k+000~5k+800、南港連絡道、港西聯外道路
吳先生 (02)2230-8308
轉分機3210
北區養護工程分局關西工務段 國道1號93k+500~100k+800
國道3號42k+000~110k+703
國道2號18k+200~20k+358
羅先生 (03)587-5131
轉分機3216
北區養護工程分局頭城工務段 國道5號0k+000~54k+200 劉先生 (03)988-7060
轉分機3206
中區養護工程分局苗栗工務段 國道1號100k+800~166k+427
國道4號0k+000~10k+982
施小姐 (037)226111
轉分機3210
中區養護工程分局斗南工務段 國道1號192k+000~251k+100
國道3號198k+217~212k+199
劉小姐 (05)5973140
轉分機3210
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大甲工務段 國道3號110k+703~183k+587 李先生 (04)26820666
轉分機3231
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南投工務段 國道3號212k+199~270k+000
國道6號0k+000~37k+570
陳先生 (049)2329612
轉分機3206
中區養護工程分局臺中工務段 國道1號166k+427~192k+000
國道4號10k+982~26k+800
國道3號183k+587~198k+217
梁小姐 (04)26820666
轉分機3256
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新營工務段 國道1號251k+100~320k+000
國道8號0k+000~15k+510
周先生 (06)6563724
轉分機3225
南區養護工程分局岡山工務段 國道1號320k+100~374k+320
國道10號0k+000~18k+400
井先生 (07)6264119
轉分機3222
南區養護工程分局白河工務段 國道3號270k+000~358k+000 林先生 (06)685-6126
轉分機3213
南區養護工程分局屏東工務段 國道3號358k+000~413k+525
國道10號18k+400~33k+782
施先生 (08)778-6313
轉分機3217

上架日期    :109-12-02
資料維護單位  :路產組產業科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11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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