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汽車客運班車申請免徵收國道通行費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業字第1036000392號令實施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業字第10419602731號令第1次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業字第10719602651號令第2次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業字第10719619711號令第3次修正
壹、總則
一、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汽車客運班車免徵收國道通行費優惠之管理,依據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於依法令取得行駛或行經國道路線許可之市區或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以下簡稱業者)。
三、本注意事項適用之班車係指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四十條或四十二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班車。
前項班車應向本局申請安裝免徵收通行費車輛之專用車上設備單元(以下簡稱車上設備單元)。
貳、申裝程序
四、業者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局提出班車申請安裝車上設備單元,併作申請免徵通行費優惠之許可:
(一)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營運路線許可證或市區汽車客運路線營運核定證明文件影本。
(二)行駛或行經高速公路該路線班車行車執照影本。
前項資料有新增或異動時,應即向本局重新提出申請,得先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為之,並於三個工作日內正式具文提出申請。
五、業者依前點規定申請後,持本局核准文件,依電子收費營運單位(以下簡稱營運單位)之電子收費服務契約與相關規定,逕向營運單位洽裝車上設備單元。
參、電子收費使用管理
六、業者班車申請免徵收國道通行費經核准後,仍應支付作業成本費用(委辦服務費)。
作業成本費用(委辦服務費)之計算,依本局與營運單位建置暨營運契約之約定。
七、業者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填具前月「實際營運班次免徵收通行費申請單」(如附件),送請公路主管機關審核並副知本局,另於核可後五個工作日內,檢具公路主管機關核可之證明文件,向本局申報免徵收國道通行費數額。
業者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時,經本局通知仍未辦理者,本局逕依公路主管機關提供之核定班次資料,核算非屬營運班次之里程,並按大型車費率計算應補徵收國道通行費金額。
八、本局依據前點業者申請之資料據以核算免徵收國道通行費金額並辦理差額通行費補繳作業。
公路主管機關若有更正提供業者每月實際營運班次數額,本局即依更正後數額,重新核算免徵收國道通行費金額並辦理差額通行費補繳(退還)作業。
通行費差額之徵收均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業者應善盡車上設備單元使用及保管之責,車上設備 單元遺失或損壞時,應立即向營運單位申報停用並依本注意事項第四、五點規定重新安裝。
十、業者不再營運或班車車輛停駛時,經公路主管機關通知停駛日起,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
有前項情形時,業者應向本局辦理車輛廢止免徵收國道通行費,憑本局核准公文,依營運單位之電子收費服務契約與相關規定,逕向營運單位辦理終止服務。
第一項車輛行駛高速公路時,應按一般車輛規定費率繳納通行費或得申請一般車輛之電子收費相關服務。
肆、違規處理
十一、業者違反本注意事項第九點致車上設備單元遭移用、冒用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年內發生第一次時,該違規路線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一個月。
(二)一年內發生第二次時,該違規路線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二個月。
(三)一年內發生第三次時,該違規路線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三個月。
(四)一年內發生第四次時,該違規路線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一年。
第一項違規情事於每季彙整,違規車次數達一車次(含)以上時,即計算乙次違規。
若同季違規路線不同者,以違規路線中核准班次最少之路線,按第一項規定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
第一項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期間,自違規月份之始日起算,並按一般車輛規定之費率追繳違規路線通行費。若停止免徵收通行費優惠期間有重疊者,即順延執行。
十二、業者違反本注意事項第九點,致車上設備單元遭移用、冒用時,若無 可歸責違規路線
者,以業者所屬核准班次最少之路線視為違規路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