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災配合措施

大型車裝載救災機具超載通行高速公路申請程序


大型車裝載救災機具超載通行高速公路申請程序(含申請表單odt檔)

發生災害且中央及縣、市政府成立救災應變指揮中心時,若有大型車需載運救災機具超載(長、寬、高、重)行駛高速公路時,為簡化申請作業程序,應由救災應變指揮中心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表一,並檢附載運車輛之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影本,請張貼於附表二),民間提供救災機具部分請洽縣、市政府救災應變指揮中心提出申請,本局受理單位為北區交控中心,經審查核可即回覆申請單位,並副知國道公路警察局及本局所屬相關單位,以利搶救時效。

申請時請救災應變指揮中心確實依申請表詳實填寫,行駛高速公路車輛裝載後尺度不得超過4.4公尺(高)、3.25公尺(寬),長度及重量以相關法令規範為原則,如確有超出前述尺度之需求,請於申請單詳加註明,以利審核。
載運救災機具之車輛,請注意行車安全。
 
高速公路局北區交控中心
聯絡電話:(02)29096141轉3333

傳真電話:(02)29097017(傳真後請電話確認)

上架日期    :100-04-11
資料維護單位  :工務組養護科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1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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