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理措施

法令依據

法令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92條第2項:「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第92條第6項:「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依據96年9月21日新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新增第99條之1:「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應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該條條文後續修正為:「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 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高速公路:指其出入口完全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迄點外,並其他道路立體交叉,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同條文第2款規定:「快速公路:指除高速公路外,其出入口完全或部分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迄點外,並與主要道路立體相交、次要道路得平面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
  • 第2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2條之1規定: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在公告開放其行駛之高速公路路段及時段,不受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不得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之限制。但另有禁止其進入或行駛規定者,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應公告之,並設置必要之標誌、標線或號誌。
大型重型機車不受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不得行駛及進入快速公路之限制。但另有禁止其進入或行駛規定者,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應公告之,並設置必要之標誌、標線或號誌。」

上架日期    :96-11-08
資料維護單位  :交通管理組交通管理科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10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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