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開放載運危險物品車輛得超越前車路段」之規定
本局修訂「國道開放載運危險物品車輛得超越前車路段」,並自112年4月14日起實施。
依據: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第1項第17款,略以:「車輛裝載危險物品行經高速公路時,除另有規定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但行經公告之交流道區前後路段,得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9條第3、4項,略以 :「為維護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高速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時段於高速公路特定匝道或路段之車道、路肩,禁止、限制或開放車輛通行。」
公告事項:
一、本局訂定「國道開放載運危險物品車輛得超越前車路段」,除泰山轉接道外,得暫時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放寬路段範圍分為6種道路線形,相關起迄參考點說明如下:
(一)交流道同向皆有出入口匝道
1、起點:以交流道出口前之「右線」或標示距離為500至1000公尺之出口預告標誌作為開放路段起點。
2、終點:以入口匝道鼻端下游主線第1組速限標誌作為開放路段終點。
(二)同向僅有出口匝道
1、起點:以交流道出口前之「右線」或標示距離為500至1000公尺之出口預告標誌作為開放路段起點。
2、終點:以出口匝道鼻端下游主線第1組速限標誌作為開放路段終點。
(三)同向僅有入口匝道
1、起點:於匯流處上游之「匝道會車(含附牌『前方500公尺』)」標誌作為開放路段起點。
2、終點:以入口匝道鼻端下游主線第1組速限標誌作為開放路段終點。
(四)分離鑽石型交流道(比照「交流道同向皆有出入口匝道」開放措施)
1、起點:以交流道出口前之「右線」或標示距離為500至1000公尺之出口預告標誌作為開放路段起點。
2、終點:以入口匝道鼻端下游主線第1組速限標誌作為開放路段終點。
(五)服務區或休息站(比照「交流道同向皆有出入口匝道」開放措施)
1、起點:以進入服務區匝道前之1公里預告標誌牌面作為開放路段起點。
2、終點:以離開服務區匝道鼻端下游主線第1組速限標誌作為開放路段終點。
(六)轉接道
1、汐止端
(1)北向:比照「同向僅有入口匝道」開放措施。
(2)南向:比照「同向僅有出口匝道」開放措施。
2、五股:併同五股交流道,比照「交流道同向皆有出入口匝道」開放措施。
3、泰山:不開放載運危險物品車輛超車,應依標誌、標線行駛。
4、中壢:比照「分離鑽石型交流道」開放措施。
5、楊梅端
(1)北向:併同楊梅交流道,比照「交流道同向皆有出入口匝道」開放措施。
(2)南向:比照「同向僅有入口匝道」開放措施。
二、檢附「國道開放載運危險物品車輛得超越前車路段」1份。
上架日期 :97-07-01
資料維護單位 :交通管理組交通管理科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11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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